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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3-28 00:00

中组部民政部联合通知要求 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组部民政部联合通知要求
  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最近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
  通知明确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原有社会团体须经清理整顿换发新的证书)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正式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应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可设置精干的党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通知就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任务提出要求: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监督社会团体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
  通知强调,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审批,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批准其成立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要重视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把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要帮助社会团体党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党组织在加强社团自身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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