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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可华 1998-03-30 00:00

防止旧财税体制复归

第12版(财税金融)
专栏:财金论坛

  防止旧财税体制复归
  黄可华
  旧财税体制复归现象不容忽视
  新财税体制运行刚刚四年,旧财税体制复归现象已经产生。据不完全统计,到1997年底,有关方面涉及减免税的文件达200多个,而且税种广、项目多,有些确实是为了完善税制改革而出台的,但也有许多政策的出台明显带有复归旧体制的迹象。主要表现在:
  当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时,首选的措施是减免税收。尽管税制改革明确规定要取消困难性、临时性减免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一些企业或行业出现困难时,国家仍继续充当“让利者”的角色,通过减免税给企业以关照。最近又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对个别行业实行抵税还贷政策等。这样使许多企业把解决困难的希望寄托在国家减税让利上,甚至“倒逼”着新税制有重新复归旧的减免税格局的趋势。
  当某项事业发展需要扶持时,习惯的做法仍然是减免税收。当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强调哪方面重要,哪方面就要开口子,要求税收做出“牺牲”,给予减免优惠,好像只有少收税才是实实在在的支持。
  尽管税收减免规定严了,但变相减免多了起来。如有些地方实行缓征税收的办法,有些一缓就是一年、二年,甚至有的公开打出招牌,谁到我这里投资或经营就可以缓税几年。还有的利用政策允许的方式,在合法的形式下实行即征即退、先征税后退库、先征收后财政返还等,税收优惠的形式多种多样。
  复归现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严重的
  不利于推动企业改革的进程。税收减免对于缓解企业困难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如果把税收仅仅作为帮助企业摆脱困难的手段,仍然延续旧体制的做法,谁有困难、谁需要支持就给予减免税,就会使企业对政府产生依赖感,缺少改革与发展的动力和压力,不利于企业转换机制,真正走向市场。
  不利于公平竞争大环境的形成。出现过多的税收减免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新税制力求公平的原则,人为地造成了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产品之间税负上的差别,形成新的不平等竞争,不利于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同时,对依法治税产生了消极影响。
  不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
  不利于维护财税改革的统一性、规范性。
  积极采取措施,切实防止旧体制复归
  首先,要把稳定财税体制与完善财税体制结合起来,坚持大的方面保持稳定,小的方面继续完善。即分税制、税制的基本原则要坚定地贯彻下去,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及新的分配关系一旦确定,就不应频繁变动;同时,针对改革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继续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但必须是在保持改革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的前提下来进行,而不应迁就临时的、个性的问题。重新用旧体制的办法来处理,从而背离改革的初衷。
  其次,要进一步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困难性和临时性税收减免。
  第三,要对税收减免的政策目标、对象以及实施范围和方法进行全面改革。要改变按企业属性、按地区进行优惠的做法,转为实施产业导向优惠,坚持政策性鼓励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一定时期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如为鼓励技术进步,对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实行优惠,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而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的企业的优惠等。
  (作者系山东省财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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