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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爽 1998-03-31 00:00

“流氓罪”哪里去了?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ABC

  “流氓罪”哪里去了?
  肖爽
  流氓罪,原是人们较为熟悉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专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这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1979年制定刑法时对流氓罪犯罪行为的规定便显得比较笼统,被司法工作者称为“口袋罪”。许多与之有关、不太好处理的行为,都被装进了这只“口袋”。
  为了适应实践的变化和发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至此,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而存在的历史也就成为了过去!修订刑法也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让我们来看一看,原有的流氓罪如今所分解成的罪名: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订后刑法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从原流氓罪中分出而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加强了对妇女人格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猥亵儿童罪。在原刑法中,猥亵儿童的行为一般按流氓罪处理。而修订刑法将猥亵儿童罪单列出来,突出了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聚众斗殴罪。该罪是指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单列一条作为独立的罪名。依据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4.寻衅滋事罪。该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也是从流氓罪中独立出来的一种犯罪。修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聚众淫乱罪。该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罪是流氓罪分解后新增加的罪名。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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