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王维澄报告修改森林法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98年04月 -> 王维澄报告修改森林法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汪金福 王雷鸣 1998-04-30 00:00

王维澄报告修改森林法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第3版(要闻)
专栏:

  王维澄报告修改森林法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汪金福、王雷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向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报告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王维澄说,本次会议几天来对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草案,王维澄说,有的委员提出,森林法应当强调林业科技进步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森林法单列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有些委员提出,在一些地方的实际工作中,对林农利益的保护注意不够,侵犯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法对此应当作出必要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森林法中增加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应当提倡木材综合利用,节约木材,鼓励开发木材的替代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森林法中增加一项:“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关于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王维澄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些委员提出,应当禁止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王维澄还就这两个法律草案的其他修改内容作了说明。


查看完整版本: [-- 王维澄报告修改森林法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