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乔晓阳汇报高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98年04月 -> 乔晓阳汇报高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汪金福 王雷鸣 1998-04-30 00:00

乔晓阳汇报高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第3版(要闻)
专栏:

  乔晓阳汇报高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汪金福、王雷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汇报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时说,鉴于高等教育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个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
  乔晓阳说,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4月28日上午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对新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乔晓阳汇报说,一些委员提出,总则中应当规定科教兴国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有的委员提出,关于国家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写入总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增加条款:“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并增加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的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草案还增加了外国人来中国留学、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的规定。
  乔晓阳还就草案其他条款的修改情况作了说明。


查看完整版本: [-- 乔晓阳汇报高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