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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4-30 00:00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第3版(要闻) 专栏: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50%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根据以上规定,筹备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1.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包括制定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和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产生办法,并按此办法产生推委会,推选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决定第一届政府机构的设置等;2.制定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3.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4.提出与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的处理办法,包括与基本法抵触的澳门原有法律的处理办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5.制定市政机构的过渡办法;6.关注并提出为澳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平稳过渡及治安稳定应采取的重大措施和有关政策性建议;7.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8.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仪式和庆祝活动方案;9.处理与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以上任务,经过反复研究和协商,委员长会议提出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共100人的名单草案,其中内地委员40人(40%),澳门委员60人(60%)。内地委员人选主要是同澳门事务有较多联系的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澳门委员人选主要来自工商界,专业界(包括教育、文化、法律等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和政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筹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9人(内地4人、澳门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内地2人、澳门1人)。 筹备委员会于5月成立,办公地点在北京。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1998年4月20日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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