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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1-29 00:00

合作社负责为农民加工自用油料 严禁私营油坊收购油料榨油出售的投机活动

第1版()
专栏:

合作社负责为农民加工自用油料
严禁私营油坊收购油料榨油出售的投机活动
【新华社二十八日讯】商业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最近根据前政务院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九日发出的“关于发动农民增加油料作物生产的指示”中规定的关于农民自用油料加工的原则,发出关于组织农民自用油料加工的联合指示,以便利农民加工自用油料以及防止私营油坊收购油料榨油出售等投机活动。
联合指示规定,农民自用油料的加工工作,统一由供销合作社负责。供销合作社应根据当地农民自用油料情况、榨油习惯和施用饼肥季节等条件,对农村土榨油坊,有计划地加以组织,便利农民加工自用油料。供销合作社的油坊,应给本地区农民加工自用油料以充分便利,允许农民以油料向合作社换油。在供销合作社加工力量不足的地区,应根据农民的需要,允许经区、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的油坊和其他私营油坊,在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监督下,接受农民加工自用油料,或由农民把油料交供销合作社委托以上两类油坊加工。没有供销合作社机构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进行监督。
指示规定接受农民加工的油坊,除供销合作社的油坊外,都不准进行油料、油品购销等商业活动。各油坊加工农民自用油料,应按照原来的品种,付油付饼,不得调换品种,或扣留油饼,农民自愿以一部分油料、油品或油饼抵交加工费用时,应由供销合作社收购,以供当地调剂的需要。
各地应以省为单位委托供销合作社制定简要易行的公私营油坊加工管理办法。其中应包括各种油料合理的出油率、加工费用和以料换油的折合率等的规定。
指示最后指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供销合作社对农民加工自用油料的领导。供销合作社应对油坊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禁止私营油坊利用为农民加工油料的机会收购油料榨油出售等投机活动,以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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