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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必耀 1998-06-30 00:00

正确对待“落选”

第12版(人大工作)
专栏:人大论坛

  正确对待“落选”
  田必耀
  民主选举朝制度化、科学化迈进,在人大代表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中,“落选”将成为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字眼,“落选”与当选一样,都是一种必然,这是选举引入竞争机制和人民选择的结果,被选举者与社会应正确对待之。
  近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已迈出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步,等额选举已发展为差额选举,《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既然有差额,就必然有落选者,这是选举制度所决定的。
  我们应该看到,一些候选人落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自身品行、业绩等方面的差距,代表投票时权衡、考虑到整个班子的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等也是重要原因。每一个候选人,在法定原则下接受挑选时,既要有被选任的思想准备,又要有“落选”的准备,切不可为了保“官位”,以贿选、串连、拉票等非法手段达到自己当选的目的,若胆敢以身试法,必然会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对于部分干部的落选,社会、组织对此应有公正、客观的评价,不能简单以“丧失民心”、“不胜任工作”等一概而论。同是党的干部,应该相互理解、支持、勉励,激励他们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争取下次接受人民的挑选。若落选后,仍能以敬业精神、人格魅力、出色业绩重新赢得代表的选票,这才是时代和人民所需要的,这才是真正的强者。还有,党委向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推荐的候选人个别落选,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党委领导、组工干部应弘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同样委以重任,勿以“不能完全落实党委人事安排意图”为由责难这些当选干部。共产党执政的本质是尊重、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能列入候选人序列并当选,乃民心所向。
  差额选举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落选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选择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要求。有了差额,拓宽了选择面,人大代表就能代表人民群众在候选人中优中选优,这对监督、激励国家机关高效、廉洁运转是必要的,领导干部既要以法制素养、组织观念对待落选,又要以德能勤绩感染代表、赢得民心,更可贵的是落选后要有一种不甘落后、奋发进取的工作观,落选的价值莫过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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