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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殿兴 1998-06-30 00:00

走私“为公”析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走私“为公”析
  郑殿兴
  公与私,原本是“对立面”。倘在“私”字前再加上个“走”字,变成走私或走私罪,更是于“公”水火不能相容了。然而,有人偏要出“新”,愣是要让走私与“公”交上朋友,挂在“为公”的旗号下。
  譬如,丹东市原市长常义,便是这样一号人物。他“协调”银行,组织武警“配合”,炮制了一起走私汽车272辆,逃税4000多万元的大案。犯罪,自然要受制裁。可是,当法庭判其有罪时,他大呼“冤枉”,说是集体走私是为公不是为私,为发展经济不是为个人捞钱,声称“没有一分钱落入个人腰包”。时下,如常义这样的“典型”并不多见,但在“为公”旗号下,以瞒骗之法悄悄干着走私勾当的,则不少见,且大有上升之势。
  退一步说,“为公”所说的“公”,多少带有“公”的名分,但这个“公”,对国家、民族利益这个至高无上的公来说,是一时、一地的“小公”。“小公”面对至高无上的公或者说“大公”,只能是它的局部。这个理,谁人不明?!为获“小公”之利,以下抗上,以小坏大,向“大公”挑战,后果是什么?只能是六个字:危害国计民生(统计表明,全国海关仅通过审价补税一项去年就补税26亿多元)。假如“为公”就可以走私,可以不纳关税,那么“为公”又何尝不可以拒绝地税,拒绝国税?“大公”不存,“小公”又何以存身?何以发展?
  所谓走私“为公”,是彻头彻尾的害公;“为公”说,实乃谬说。肃谬说之影响,最终更离不开法律利剑的力——大惩才能大戒,不仅依法让“为公”旗号下的走私单位“吐血”,而且更要让责任人丢官、入牢……
  “为公”说,看谁还能说、还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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