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层层设防降低风险——德国金融监督体制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98年06月 -> 层层设防降低风险——德国金融监督体制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江建国 1998-06-30 00:00

层层设防降低风险——德国金融监督体制

第7版(国际)
专栏:西欧金融监管系列报道之四

  层层设防 降低风险
  ——德国金融监督体制
  本报驻德国记者 江建国
  德国是金融服务相当发达的国家,1996年底拥有3600多家银行,6.6万个分行,年营业额9.1万亿马克。作为国际重要金融中心之一的法兰克福,1996年股票交易成交7700万笔,金额达8999亿马克。如此巨额的金融资产每天在市场上寻找增值的机会,自然蕴含着难以预测的风险。
  德国从马克诞生时起就开始对金融业实行监督;1961年7月10日颁布信用制度法即银行法;1962年1月1日正式成立联邦银行监督局,从此,德国有了全国一致的银行基本制度。在证券交易方面,德国又在1995年成立了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这两个监督局与德国央行密切配合,严密注视着金融市场的运转。
  德国的银行法有如下几个突出规定:
  其一,资本充足率。按照银行业务风险分类,期货、期权交易等属风险资产。为防止过多资金投入风险资产,银行法规定: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至少应有8%的自有责任资本作为保证;风险资产应换算为等值贷款,不能超过贷款额的50%。
  其二,流动资金。最重要的原则是,某些长期资产的数量不能超过长期资金来源,以保证银行拥有足够的支付手段。例如,储蓄信贷银行在一家企业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其自有责任资本的15%,这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责任资本的60%。
  其三,信贷业务。大宗贷款和给“关系户”的贷款被认为是风险特别大的贷款。银行法明确规定,大宗贷款必须向监督机关申报备案。现行银行法还规定,单项大宗贷款的最高限额是自有责任资本的40%,从明年元月开始这一限额将下调到25%。此外,一家银行的全部大宗贷款总和不得超过自有责任资本的8倍。
  另一项重要规定是百万贷款备案义务。单项贷款达到300万马克的必须在央行备案,央行则将贷款接受者的其他贷款情况汇总,将其负债情况立即通报给各债权银行。
  “关系户”是指与银行有密切私人或业务关系者。银行法规定,银行经理或股东及其亲属的贷款申请必须得到银行经理层的一致同意和监督机关的明确批准。
  其四,月报制度。任何银行都有义务每月将业务情况上报央行,央行将其分析评价意见转报银行监督局。
  根据联邦银行的日常监督提供的资料,银行监督局1996年在348家银行发现了经理人员有重大犯规行为或失误,其中包括贷款操作失误、超出承受能力经营风险业务和预防风险机制不完善,等等。结果导致39个经理被撤职,65个经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分,20家银行的营业许可被吊销。
  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以监督非法内部交易为主。该局安装了高速大型计算机,记录每笔证券交易情况,如谁买进,谁卖出,通过哪家银行、哪个股票经纪人等等,从中可以发现蛛丝马迹。1995年,该局将7件内部交易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1996年上交案件增至17件。去年,该局发布证券业行为规范,以保护投资者免受损失。例如交易手续费透明,必须事先充分说明风险,禁止经纪人劝诱投资者进行手续费高昂的大宗交易,禁止银行雇员利用客户委托获得的信息从事个人股票交易等等。比较难管的是银行和证券交易之外的社会上的所谓灰色资本市场。据报道,被称为“资本鲨鱼”的各类金融投资公司在德国约有7000家,其中不乏欺诈之徒,他们往往以许诺高利回报为诱饵,诱骗无知的投资者上当,使投资者每年损失400亿马克。去年联邦银行监督局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正式将这个市场纳入监督范围。
  在金融活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合作联手预防风险显得越来越重要。在这方面,1975年由10个工业国的中央银行发起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该委员会不断就预防风险的具体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1996年西方七国首脑里昂会议的倡议,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提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25条原则,其中包括监督最低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控制基本模式和跨国监督等。德国在监督立法方面,不断听取巴塞尔委员会和欧盟的意见,以完善其监督机制。
  德国舆论界认为,金融监督没有止境,金融界和政府必须不断跟踪新变化,不断探讨预防风险的新标准、新模式,以维护金融业在全球的稳定与发展。
  (本报波恩电)


查看完整版本: [-- 层层设防降低风险——德国金融监督体制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