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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德 1999-08-31 00:00

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

第11版(科技)
专栏:

  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
  “创新”理论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得在本世纪上半叶提出的。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新的生产要素组合比率,也就是将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创新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由产品创新的技术创新扩展到知识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当前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创新,是以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因而技术创新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也成为当前世界管理科学研究的前沿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柱。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鼓励创新的法律制度。
  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项技术创新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投入是难以收回的,更谈不上获取收益,这样就无法使技术创新进入良性循环。据统计,一个新型化学药品或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需要1亿—6亿美元,花费大约10年的时间,才能取得成功。而一旦投放市场后,由于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80年代以其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十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专利在美国的保护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以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技术创新成果本身是无形的。但是可以通过有形物表现出来。正是由于这种特性决定了对这种财产的归属和占有的判断,这就需要借助于法律,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加以界定和保护。
  技术创新成果,不仅是人类的财富,同时又是创造人类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工具和手段。它的创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与有形资产等物质条件相结合时才能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物化”的过程。其“物化”过程,一般都是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方式来实现的。技术创新成果,相当大部分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在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所占据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美国Amgen公司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其资产评估总值为150亿美元,而其有形资产仅为25亿美元,这是由于该公司拥有人红细胞生成素(EPO)和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的两项基本专利,可以垄断这两个畅销生物药品的市场所致。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比尔·盖茨也不可能成为世界的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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