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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宿堂王炽 1999-01-30 00:00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

第2版(要闻)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记者张宿堂、王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汇报了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
  顾昂然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后,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律专家召开座谈会,围绕审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关于调整范围,顾昂然说,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好。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该条中的公民一词不能包括外国人,建议把“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顾昂然说,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数量众多的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除了书面、口头形式外也还有其他形式,需要在合同法中有所体现。考虑到订立合同的形式,既要适应现实的需要,也要引导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避免口说无凭,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情势变更制度,顾昂然说,情势变更是不同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一种情况,有的国家在法律中对此做了规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都适用这一制度。法律委员会认为,将情势变更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规定,符合国际上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但一定要防止滥用。鉴于对情势变更的认定比较复杂,为了避免在执行中对情势变更理解不一而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通过后及时发出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依照合同法作出情势变更的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顾昂然说,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金融机构对单位、公民的借贷,在合同形式、利率等方面有所不同,应当分别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对公民之间的借款单独作出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顾昂然还就建设工程的分包转包,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和收益分配,合同法的施行日期以及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等内容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他说,合同法草案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作出决定,提请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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