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俊荣 |
1999-01-30 00:00 |
展览展销活动管理有新规 冠以“中国”“全国”字样须经审核批准
第2版(要闻) 专栏:
展览展销活动管理有新规 冠以“中国”“全国”字样须经审核批准 本报北京1月29日讯记者田俊荣今日从国家内贸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商品和技术展览展销活动,促进国内展览展销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内贸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这些活动的管理。 通知指出,举办各类商品和技术展览展销活动,继续实行计划申报、分级审批和归口管理制度。具体审批管理工作按展览展销活动不同规模和区域,分别由国家内贸局行业规划与法规司归口负责或由省级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申办展览展销活动须在办展前6个月由主办单位向内贸局或省级流通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也可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展览展销活动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通知还强调说,凡冠以“中国”和“全国”的全国性商品展览展销活动必须经国内贸易局审核批准;属于省市地方性、区域性的展览展销活动须报经省级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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