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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2-30 00:00

中苏友好协会章程

第2版()
专栏:

中苏友好协会章程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苏友好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苏友好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中苏两国文化、经济及各方面的联系与合作,介绍和推动学习苏联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经验与科学技术的成就,加强中苏两国人民在争取世界持久和平的共同事业中的紧密团结。
第三条 本会总会设于北京。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军队等,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凡本会团体会员的成员都是本会的会员。
个别尚未参加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士,如果赞成本会章程,亦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本会会务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 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四) 有努力增进中苏两国人民的友谊、介绍和推动学习苏联各方面的先进经验及科学技术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组织系统如下:
(一) 全国设总会,负责领导全国会务;
(二) 省、市、县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均得设分会,负责领导各该地方的会务;
(三) 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及合作社等,如果有条件,得设分会,负责领导各该单位的会务。
第七条 各地或各单位的分会称为某地或某单位中苏友好协会。
第八条 本会全国代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由会长召集。代表会代表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军队及各地分会推选。
第九条 本会总会为主持全国会务,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条 本会总会为领导全国会务,在正副会长下设全国理事会,由全国代表会选举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一条 本会全国代表会的职权,是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总会会长、副会长、全国理事会的秘书长和理事,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本会全国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会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其组织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各省、市、县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分会,由当地代表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为领导机构。各地分会的组织机构,由各地根据当地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各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和合作社等的分会,得推选会长、副会长主持会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是:事业的收入、捐助和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二次全国代表会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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