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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宽 1999-11-30 00:00

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举措——正确认识和实施债转股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

  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举措
  ——正确认识和实施债转股
  赵海宽
  债转股是一项战略决策
  我国当前金融形势总的看是不错的,金融体制改革取得进展,信贷资金充裕,人民币的购买力增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良资产数额较大。那么,怎样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呢?国外的做法,一种是由财政直接给有关银行注入资金;一种是政府向有关银行发行债券,使银行对企业的不良资产转变为对财政的优良资产;再一种是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或国内外财团给有关银行注资;还有一种是把银行资产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成立专门的机构处理不良资产,尽量收回能够收回的贷款,并对有些企业的贷款实行债务重组,包括实施债转股,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办法。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普遍过重,因而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与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债转股是化解我国银行风险、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一项战略决策,做得好,将使我国的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健康的财务基础上,参与国内外竞争;做得不好,负面影响也相当大。因此,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规范操作,防止出现偏差和不良影响。
  债转股的具体做法
  债权转股权,就是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的一部分,即国有企业欠国有商业银行的无法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中的一部分,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即股权)。具体做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财务上完全分开,各自享有法人地位。分别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优良贷款与一部分不良贷款分开,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从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这样,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就可大大减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
  按账面数额剥离。按照国家规定,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贷款,尽管是不良资产,但仍然不打折扣,按账面数结算。这样,银行的资产就会得到全额保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妥善经营做到保本有利,如经营结果出现亏损,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国有商业银行当前的不良资产可分为三类:一类是1996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商业银行自主权扩大后发生的,仍由银行自己催收,不剥离;另一类是已无收回可能的呆账,也不剥离,由各家银行用呆账准备金逐步冲销;再一类是1995年前发生、尚有收回可能的部分,这次剥离出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就是这一部分。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这些不良资产的钱从哪里来呢?一个来源是中央银行贷款,即中央银行把原贷给有关国有商业银行的相应贷款收回改贷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另一个来源是通过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由国家财政担保的债券筹集资金。
  对不良资产的处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买进这些不良资产后,应运用自己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尽力向企业催收,如有可能也可以出卖一部分,实行债转股的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债转股的对象和金额要严格掌握。能够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必须是产品有销路、工艺装备先进、经营管理水平高、改革措施有力、提出的债转股方案符合要求的重点国有企业。具体哪个企业可以实行债转股、债转股的金额多少,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企业的关系。实行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成了企业的股东之一,有权参与分红;债转股多的还可能处于控股地位,可以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和监督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对中外投资者转让,可以由原企业回购,符合条件的也可上市。同时企业原来欠银行的这部分不良贷款就转化为股本金,停止支付利息,从而使企业降低负债率,增加资本金。
  债转股的积极作用
  有利于银行增强资金流动性,推进改革,提高竞争力。银行是信用机构,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而存款的所有权归存款人,存款人有权到期或随时提取。因此,银行只有放好贷款,保证贷款按期收回,才能保证对存款的支付,保证银行的资信。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就有发生支付困难的危险,也很难使改革深化。现在把银行的一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于中央银行贷款和向商业银行发债。来源于中央银行的,由于是中央银行把原来放给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收回转贷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既减少了不良资产又减少了中央银行贷款,等于用不良资产抵偿了中央银行贷款。向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由于有财政担保,属优良债券。于是,商业银行相应的不良资产基本消除,资信大大提高,为进一步开展业务、深化改革、提高竞争力打下了较好基础,整个国家的金融风险也因此而大大降低。
  有利于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加快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资本金少,负债率高,利息支出多,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债务压力和利息负担过大,还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信心受到挫伤,深化改革失去基础。实施债转股,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国有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转化为资本金,不再支付利息,就使企业的财务成本下降,利润率提高,从而有利于实现三年改革脱困的目标。此外,实行债权转股权还能直接促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银行的不良贷款转为股权,国有独资企业就转化为多元投资企业,最少也是国家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两个投资者,有利于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同时,国家也要求企业结合债转股,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需要注意的问题
  债转股的金额不能突破银行可能承受的限度。全国总的债转股金额应由国家根据有关因素,特别是银行的承受能力,慎重确定,不能过大。由于债转股对企业有很大好处,不少企业都想这样做,掌握稍有不严就可能突破银行承受的限度,这是必须警惕的。如上所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用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对国有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筹得的资金偿还的。这些借款和债券到期时,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必要的资金,就很可能要用它持有的股权归还一部分。这样,这些股权的一部分最后又可能要回到银行。债转股的金额越多,最后可能回到银行的股权也就越多。而商业银行的资金基本上来源于存款,必须保持高度的流动性。股票如果没有上市流通,流动性是较差的,持有股票的风险也较大,银行过多持有股票,就不能保证对存款的支付。许多国家不准银行搞投资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规定商业银行不能进行投资,即不能持有股票,理由就在这里。而如果用很多股权抵偿中央银行贷款,使中央银行的资金凝固在股权上,就可能迫使中央银行多发货币,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形成冲击。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千万不能放松警惕。
  防止对社会信用带来不利影响。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通过债转股,使沉重的债务负担一下子得到解除,可能给一些人造成银行贷款早还不如晚还、晚还不如不还的错觉,即出现所谓“道德风险”。六十年代我国对农民豁免农贷时,曾带来过这样的负效应。这次债转股当然不是豁免,但也要记取这一教训。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的办法就是严格区分能转同不能转、过去同今后的界限。明确宣布,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转;今后银行贷款必须按时归还,否则就要严厉处罚。同时,要通过舆论宣传、典型案例处理,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司法机关也要积极配合。
  企业在债转股的同时必须深化改革。要把债转股的过程看作深化改革的过程,狠抓机制转换,力争早日建成现代企业制度。债权转股权能否最后成功,关键在于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能不能搞好。企业搞好了,机制先进,产品有销路,成本低,利润率高,能按时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的股权就真正成了优良资产。这样的股权,企业有力量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愿意持有,如不愿持有也很容易出售。股权被企业回购或被出售,说明企业确已发生显著进步,真正最终消化了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债转股的最好结局。反之,如果企业不重视转换经营机制,经营管理不善,利润率低,则它的股票出售不了,自己也无力回购,最后仍可能返回银行,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因此,债转股一定要与企业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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