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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峻晓庞革平 1999-12-31 00:00

原广西政府副主席徐炳松被判无期徒刑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原广西政府副主席徐炳松被判无期徒刑
  本报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杜峻晓、庞革平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上诉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的刑事判决。
  徐炳松今年56岁,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区党委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代表。徐炳松1998年5月23日因受贿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999年8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徐炳松于1995年8月至1997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写条子、批示、直接过问干预等行为为他人谋利益,先后7次收受他人财物共5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追缴赃物予以没收,不足受贿所得部分继续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徐炳松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徐炳松收受他人贿赂55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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