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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2-28 00:0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发表谈话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2月26日的判词 对于澄清1月29日的判词是必要的

第1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发表谈话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2月26日的判词
对于澄清1月29日的判词是必要的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今天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2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有关判词发表谈话如下:
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案件作了判决。这一判决在香港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应,也受到内地的关注。由于判词的内容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香港和内地的法律界人士对此作出了反应。
我们注意到2月26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判词中提到,“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1)条说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行使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人大常委会根据158(2)及158(3)条的授权。”“法院执行和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基本法》并受《基本法》的条文(包括上述条文)所约束。”“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基本法》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是不能质疑的。
我们认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2月26日的判词对于澄清1月29日的判词是必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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