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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慎 1999-03-27 00:00

依法管理规范金融活动 全国银行系统对金融违法行为实行自查自纠

第2版(要闻)
专栏:

  依法管理规范金融活动
  全国银行系统对金融违法行为实行自查自纠
  本报北京3月26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在京召开了全国银行系统学习贯彻《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电视电话会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要求各金融企业通过学习,使所有从业人员准确理解各项处罚标准,同时要对本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认真总结过去发生违法违规案件的教训,健全和完善内控机构,加强内部监督,防止金融违法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规,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1995年下半年集中力量对商业银行账外经营、房地产贷款、违规证券回购等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1996年以来,通过兼并、收购、重组、接管、关闭、破产等方式,化解了一些金融机构的风险。去年该行又加大了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50家不良贷款数额大、比率高的国有商业银行市、县支行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对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进行了坚决打击。
  戴相龙指出,目前金融领域的问题是多年积聚起来的,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但从金融管理角度看,金融法规不健全和金融执法不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把金融监管规章中处罚规定提升到法律层次,充实了处罚类别,较好地协调了金融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处罚办法》把对金融机构的处罚与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除了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相应处分外,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有效防范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戴相龙强调,凡在自查自纠中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在《处罚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按过去的规定处理,在《处罚办法》实施后发生的,依法从轻处理;凡未进行自查自纠,或对查处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阎海旺主持会议。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刘廷焕、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何林祥、中国银行副行长蒋祖祺、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谢旭人、交通银行行长王明权在会上先后发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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