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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丁根 1999-03-27 00:00

反贪局制造伪证 受贿案扑朔迷离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连续报道

  反贪局制造伪证  受贿案扑朔迷离
  本报记者 傅丁根
  江西省抚州地区检察分院反贪局原局长刘重农等人利用办理万国富、周贺元涉嫌受贿案的机会,在发案单位、证人及当事人身上捞钱财,吃拿卡要钱物。为了欺骗舆论,蒙混过关,抚州地区检察分院作假账对付记者调查。去年9月16日,本报以《岂能如此对待调查》为题,披露了此事,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
  然而,万国富、周贺元涉嫌受贿案本身在抚州地区反贪局办案人员手上又办理得如何呢?记者要告诉读者的是,万国富受贿案,抚州地区检察分院早已撤销,而周贺元涉嫌受贿案,从1995年7月至今仍未结案。记者经过调查,又发现了严重的假证问题。
  1995年7月18日,抚州地区反贪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抚州地区邮电局所属兴达通讯总公司器材公司经理万国富涉嫌受贿予以传唤,并于7月22日立案侦查。当时的反贪局副局长刘重农负责承办此案。据万国富交代,1994年12月28日,他未经总公司批准就打着总公司的招牌,与浙江某电讯材料厂签订价值46万余元的交接箱业务合同,私自收受回扣2万元。此外,他还在1995年5月收受海南某公司回扣1万元。
  万国富两次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也供认不讳。1995年8月上旬,万国富由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可逮捕不到10天,便被取保候审。同时,反贪局通知抚州地区邮电局安排其上班,迟迟不作刑事处理。拖了两年多之后,1998年1月,抚州地区检察分院向地区邮电局发出撤案决定书,而该撤案决定书所署时间却是“1996年12月31日”。
  抚州地区检察分院之所以撤销万国富受贿案,据撤案决定书称,是由于万国富“案发后能主动交代,悔罪态度好”,并揭发出他的上司总公司总经理、邮电局副局长周贺元分得了8000元回扣,使周贺元受贿案成了当时抚州地区的大案要案。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万国富并不具备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抚州地区反贪局撤销小案办“大案”,使万国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他的一切供述于是堂而皇之地成为证人证言,成为给周贺元定罪的重要证据。
  万国富交代自己在与浙江某电讯材料厂签合同的当天,到周贺元办公室向周当面汇报过,货到当天收受回扣,于当晚将其中的8000元人民币送到周贺元家中。
  记者从反贪局制作的调查笔录看,万国富的一次重要“交代”是1995年9月4日,制作人是刘重农。可是笔录制作人刘重农这天根本不在抚州,而在从福建回江西的途中。据刘重农等人在发案单位邮电局报销的旅差费凭证及邮电局司机的证词证实,刘重农等人于8月底9月初乘坐抚州地区邮电局面包车去福建出差,9月4日晚上10点多钟才返回抚州。9月4日当天,被问话人万国富也不在抚州,正与邮电局的几位职工一起在南昌出差。此事已被与万国富一起出差的邮电局同事和旅差费报销凭证予以证实。万国富本人在后来也向法院书面交代1995年9月4日这天正在出差,没有人找过他制作笔录。万国富的这一供述笔录不知是如何炮制出来的。
  从1995年7月24日到9月12日,在没有传唤证、没有通知家属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把周贺元非法关押在地区老干部活动中心长达50天,取得了周贺元承认受贿事实的口供。
  1995年9月14日,刘重农等办案人员根本没有提审过周贺元,在案卷中却有讯问周贺元的讯问笔录。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员的调查笔录称:据查,宜黄县看守所1995年9月至10月的《值班记录》载明,被告人周贺元于1995年9月13日由检察院羁押刑拘关监,于9月22日提回去。在该所羁押期间,于9月18日被提押一次,9月22日被提审一次,其他时间未提审。宜黄县看守所有关负责人也证实,办案人员在9月14日这一天没有提审过周贺元。
  1995年9月22日,周贺元取保候审出来的这一天,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宜黄看守所提审周贺元,笔录纸上半页空着不记,从下半页开始记录,问完话要周签字。周不同意签,办案人员解释说“这是为了帮你的忙”,周才在下半页的底端签了字。可是这份原空上半页的笔录移交到法院时,却填满了周供认全部犯罪事实的供词,时间却填写为“1995年9月14日”。
  1996年12月12日,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周贺元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贺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周贺元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6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由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998年9月14日,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周贺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周贺元不服,再次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个月时间过去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迟迟未能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周贺元受贿案确实存在假证问题,这在三次法院开庭审理时已经得到证实。他们表示,假证不会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于真证据和假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相互交错,周贺元受贿案变得扑朔迷离,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犯起难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何时作出公正判决,人们在期待着。
  此外,对假证问题,对那些制造假证的人,有关执法部门是否也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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