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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3-27 00:00 |
关于司法管辖权争议的问答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关于司法管辖权争议的问答 问: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如何提出争议? 答:被告人如认为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后十五日内向受诉法院提交《管辖异议书》,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受诉法院不得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仅应依法就受诉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做出书面裁定。被告人收到裁定后,享有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权。只有上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问: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被告人没有在十五日内提出管辖异议,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人提出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被告人认为原告人变更或追加的诉讼请求内容已不属于原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还有无权利就新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异议? 答:对原告人提出变更或追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理应就新的诉讼内容给予被告人答辩权。如被告人认为原告人追加和变更的诉讼请求涉及新的证据,或被告人对于新的诉讼请求的依据需要进行研究,有理由不立即进行答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定的答辩期。如被告人认为原告人新的诉讼请求已超出受诉法院的管辖权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对该管辖异议做出裁定,并给予被告人上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被告人基于某种理由提起管辖异议时,务必不要对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实体答辩,以避免造成自动接受管辖的后果。 问:如受诉的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就原告人变更或追加的诉讼请求和管辖异议不予受理,被告人应如何处理? 答:不排除有的原告人为了造成受诉法院管辖的局面,故意分割其诉讼请求的可能,人民法院理应对原告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追加的诉讼请求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审查,如认为新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超出本法院的管辖权限,应告知原告人另案处理或裁定不予受理,以避免原告人违背法律变相剥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的后果。 如被告人对原告人新增加和变更的诉讼请求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被受诉法院受理,被告人可以在一审判决做出后的上诉过程中,以程序违法一并作为上诉理由提起。 本版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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