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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志雯 1999-03-31 00:00

代表素质与法律培训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代表素质与法律培训
  法志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法律授权的部分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则分别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和本区域内实施的职责。特别是我们党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后,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凸显,从而也给对立法和法律监督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民代表们在法律素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一个人民代表对国家宪法和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没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很难想象他能够胜任立法和法律监督的职责。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级人民代表进行法律培训,实乃着眼长远的高明之举。
  对各级人民代表进行法律培训,首先是要让他们熟悉和了解宪法以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因为宪法和这些基本法律对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问题以及人民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能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人民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必备知识。对于宪法和这些基本法律,人民代表们应当达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的程度,方能够切实履行好作为人民代表的职责。
  对人民代表进行法律培训,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也就是培养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因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法律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人民代表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精通所有法律的通才、全才,但立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又要求他们对几乎每一个法律都要发表自己的见解。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方法就在于全面提高人民代表的法律素质,使他们对法律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有一定的理解,从而在审议通过以及监督实施某个具体法律的过程中,能够运用这些基本精神和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
  人们常说,立法是一门科学,监督是一门艺术。作为国家立法者和法律实施监督者的人民代表来说,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素质,才能真正有能力从事立法科学和监督艺术。我们希望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举措,推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对宪法和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从而出色地履行立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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