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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政红 王晋军 1999-03-31 00:00

依法护侨得侨心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依法护侨得侨心
文诸政红 图王晋军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次以专门立法形式确立归侨侨眷的法律地位,中国的侨务工作向着法制化的轨道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保护法》的实施已跨入第九个年头,其成效日益显著。
  ——侨务配套法规日趋完善。
  到目前为止,除西藏和台湾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保护法》实施办法。山东、河北、四川等省还适时对本省《保护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此外,各级地方人大还根据地方实际和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侨务法规,使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侨务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广大归侨侨眷明确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增强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许多原来不愿暴露侨眷身份的人主动向侨务部门要求确认侨眷身份。同时也增强了广大侨务工作者依法护侨的信心和自觉性。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得到体现和保护。
  首先,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得到体现,参政议政作用不断得到发挥。如广东省有10名全国人大归侨代表,福建省有4名全国人大归侨代表,一批归侨侨眷进入各级领导队伍。其次,归侨侨眷的房屋所有权得到保护。目前,各地华侨与归侨房屋的所有权已基本落实,少数老大难问题力争在2000年前全部解决。第三,在出入境权益方面,各地对归侨侨眷出境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
  各地普遍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归侨的住房分配、子女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了适当照顾。对退休归侨职工领取退休工资或发放补贴制定了照顾性政策。对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或照顾,扶持鼓励其健康发展,等等。
  ——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继续强化。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自1992年起,已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推动了一些侵权案件的依法解决,促进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态势已经初步形成。(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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