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侨房系乡情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99年03月 -> 侨房系乡情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赵键 1999-03-31 00:00

侨房系乡情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侨房系乡情
  赵键
  居住在海外的侨胞,总是将在家乡的私房,看成是自己与家乡连接的纽带,是自己根之所系。因此,对于侨房问题,我国政府历来十分关注。早在1945年,毛泽东主席就在中国共产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表示,中国共产党将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华侨。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政府又多次在各种文件法规中制定了妥善解决侨房问题的内容。例如在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对华侨房屋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1950年11月6日,政务院颁布了《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处理办法》,其中对华侨房屋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权益,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在处理华侨土地财产方面,产生了一些偏差,遗留下一些问题,这主要包括土地改革时错误没收、征收的一些侨房;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不属于改造范围而错误改造的侨房;部分代管侨房以及在“文革”中被挤占、没收的侨房。据有关方面统计,“文革”中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有300多万平方米,需要清退的农村侨房有2200多万平方米,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误改造的华侨私房应发还产权的有280多万平方米,应退还使用权的约190万平方米。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各项侨务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全面展开,首先是对“文革”中被挤占、没收的侨房一律退还。经过各方面积极努力,这个问题在1984年时已基本解决。
  为了加快解决侨房遗留问题的步伐,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8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在后来的一些文件中,对有关的侨房问题解决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曾经与众多侨务干部一道,为落实侨房政策付出艰辛努力的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副司长宁活义欣慰地告诉记者,经过多年的努力,属于中央政策范围内的侨房遗留问题目前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也正在逐步解决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并且进一步强调,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这进一步确定了归侨侨眷对于其私有房屋的法律地位,对于今后处理有关的问题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查看完整版本: [-- 侨房系乡情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