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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伟 1999-03-31 00:00

公益捐赠 呼唤立法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公益捐赠 呼唤立法
  乔伟
  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同胞、国内归侨、侨眷无偿捐赠款物支援国家或家乡兴办公益事业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1872年,爱国华侨容闳在主办招收学童出洋留学的同时,在珠海故乡捐资500银元办起了“友贤学社”,开了华侨捐资办公益的先河。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支持和保护华侨在国内捐赠,从而大大激发了侨胞们爱国捐赠的热情。据估计,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近30年间,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在国内(内地)捐赠总额在50亿元人民币左右。改革开放以来,侨胞们的捐赠热情更加高涨。据不完全统计,广东省从1979年到去年就接受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款物约在200亿元人民币,福建省接受侨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款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在家乡筑桥、修路、办学校、医院、养老院、博物馆等大大促进了侨乡的发展与变化。从首都北京大学的逸夫楼、清华大学的基金会到侨乡的汕头大学、暨南大学、五邑大学、深圳大学、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建设与发展,无不留下侨胞们无偿捐赠的功勋和业绩。
  为了保护侨胞捐赠的合法行为,规范捐赠工作的管理,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华侨等捐赠的法律法规。
  早在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华侨捐赠兴办学校办法》;196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兴办公益事业问题的通知》。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的有关华侨捐赠及其管理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加强归侨、侨眷接受国外亲友赠送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管理工作的规定等20多部。广东、福建、湖南、浙江、湖北、上海及深圳等省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有关华侨捐赠的法规。
  为了使整个捐赠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包括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国内外有识之士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密切合作,总结我国以往在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赠国内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经验与做法,同时借鉴世界上有关国家在兴办公益事业中对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接受捐赠及对捐赠款物的分配与使用的做法,拟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管理需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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