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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颂跃 1999-03-31 00:00

传统的人身伤害概念多局限于躯体损伤,对于精神损伤的事实极少考虑,更没有对精神健康和精神生活在生命质量中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重视。请听——一位法医的衷言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传统的人身伤害概念多局限于躯体损伤,对于精神损伤的事实极少考虑,更没有对精神健康和精神生活在生命质量中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重视。请听——
  一位法医的衷言
  何颂跃
  心身一体!我作为一名法医,对人身伤害事件中的精神损伤与损害赔偿接触较多,感触很深。
  当前由交通事故、暴力损伤、产品质量缺陷以及医源性损伤等引起的人身伤害事件日渐增多,已经与感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共同构成了对人类健康产生巨大威胁的三大病因。遗憾的是传统的人身伤害概念多局限于躯体损伤,对于精神损伤的事实极少考虑,更没有对精神健康和精神生活在生命质量中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重视。
  大量事实证明,人身伤害事件给受害人(或者亲属)造成的精神损伤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伤所造成的后果进一步发展可以导致躯体疾病。
  目前,因人身伤害事件所致精神损伤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引起我国法学、法医学和赔偿医学界的关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人身伤害所致精神损伤给予损害赔偿肯定判决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法律对人身伤害事件所致精神损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肯定是法律文化发达的象征,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国外法医学和赔偿医学对人身伤害事件所致精神损伤的损害赔偿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法国临床法医学在活体损伤的鉴定时,其中一项鉴定内容就是评定损伤对受害者在躯体和精神上造成的痛苦程度,为法庭裁决赔偿提供依据。法国将机体痛苦程度划分为八个等级:极轻微、轻微、轻、中、较重、重、很重、特殊情况,并制定出各等级的评定原则和赔偿金额。
  日本法医学家和赔偿医学研究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障碍分类标准,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从机能障碍、能力低下、社会的不利三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我国法医学和赔偿医学对人身伤害后遗障碍的损害赔偿研究起步较晚,面临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复杂的课题,例如如何评定人身伤害和受害者(或者亲属)个体因素在精神损伤后果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精神损伤的鉴定标准、损伤程度以及精神损伤的损害赔偿原则和范围等。从长远的观点出发,我国法医学和赔偿医学的专家应当与法学专家共同从心身一体的观点出发整体地评价个体,使公民的人格尊严真正得到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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