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四义 |
1999-03-31 00:00 |
就内地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高法公布相关司法解释
第4版(要闻) 专栏:
就内地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高法公布相关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记者倪四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这项司法解释即日起生效。 据介绍,香港回归后,两地审判机关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着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经多次协商,对解决两地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具体方案达成了共识。根据两地法院达成的协议,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相互送达的文书仅限于民事、商事文书,并以两地互换的司法文书样本为准,送达规定两个月内完成。遇有不予送达的情形,可以个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公布这项司法解释时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文件,对及时、公正解决相互间民事、经济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体现了我们对维护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 他说,这项司法解释的公布,表明“一国两制”方针已在两地司法协助领域得到落实。 唐德华强调,内地和香港的司法协助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必须体现“一国两制”的方针。两地审判机关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就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圆满取得一致意见,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为今后顺利解决其他方面的司法协助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双方委托送达费用互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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