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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4-30 00:00

日美安保大事记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国际资料库

日美安保大事记
1951年日美签署安全保障条约,承认美国继续驻军日本。
1954年日本内阁设立防卫厅,日本组建自卫队。
1960年日美签署新安全保障条约,明确美国对日本的防卫义务。
1978年日美签订《防卫合作指针》,其核心内容是共同应付对日本的直接攻击。
1992年日本国会通过《国际和平合作法案》,允许日本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同年,日本向柬埔寨派遣了自卫队维和部队。
1996年日美首脑签署“日美安保共同宣言”。宣言对冷战结束后日美安保的作用进行再定义。双方同意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针》。
1997年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公布。
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相关法案:《周边事态法》、《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日美物资劳务相互提供协定修正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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