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京安 |
1999-05-31 00:00 |
珠海出台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办法 被批评对象不得要求审稿敏感重大问题需经批准
第8版(地方新闻·体育) 专栏:头条竞赛
珠海出台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办法 被批评对象不得要求审稿敏感重大问题需经批准 本报珠海5月30日电 记者赵京安报道:珠海市近日颁布《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对舆论监督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内容、基本原则、社会要求、组织领导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全社会给予重视和支持。 为使舆论监督有章可循,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珠海市制定这一《办法》。《办法》要求珠海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公务活动,除涉及到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都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企业行为影响社会时,除商业秘密外,都必须自觉地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珠海市委、市政府主管新闻工作的职能部门及新闻单位记者,在履行新闻监督职能进行调查采访时,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应该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抵制、隐瞒。新闻舆论监督涉及的部门对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该《办法》明确规定,舆论监督要依法开展,用事实说话,让当事人说话,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批评报道刊播前,各新闻传媒要确保事实确凿,但任何被批评对象不得要求审稿。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对舆论监督的新闻有异议时,可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工作。 《办法》还规定,涉及敏感、重大问题的批评性报道需经新闻舆论监督协调和指导小组批准。目前,该市新闻舆论监督协调和指导小组已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余荣伟任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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