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货物损失,责任自负”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55年02月 -> “货物损失,责任自负”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孙瑞 1955-02-27 00:00

“货物损失,责任自负”

第6版()
专栏:

“货物损失,责任自负”编辑同志: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从通县车站发往商邱车站铁桶装白酒一车,共一百九十桶,重三十三吨。到石家庄站时,发现有三十三桶渗漏,共损失白酒四千六百市斤。按零售价格每市斤一万零八百元计算,这笔损失达人民币四千九百余万元。为什么在运输途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来在发运时,已经发现铁桶质量不好。发货单位通县专署专卖事业处在运单上签注了“内十二桶腰部用肥皂涂抹,货主自负”字样,就把它运出了。
今年一月一日,由顺义站发往西安站铁桶装白酒一车,共一百二十一桶,重二十一点七吨。到石家庄站时,又发现有三十一桶渗漏,因为货重超过承运重量,损失数字无法计算。同样,这批货物在发运时也已经发现铁桶质量不好,车站和货主(专卖事业处)在记录上写着:铁桶螺丝口处和桶底大部渗漏,桶腰也有二十处渗漏;渗漏处虽用锡焊住,但在列车运行和装卸作业中恐仍会渗漏,责任由发货人自负。
在运输单据上注明了“货物损失,责任自负”的字样,看上去好像是“勇于负责”的样子,但可惜的是:他们不是负责把工作做好,却是“负责”让国家财产受到损失。铁路方面明明知道白酒渗漏是国家的损失,因为货主声明了责任自负,似乎这个损失就与我无关,也就不按铁路规章办事,任凭包装不好的货物运出去。
这两个事件,说明我们某些企业干部还缺少对国家财产负责的态度。在运输工作中,这样的事件并不仅仅是上述两件而已。这就值得引起各托运单位和铁路部门的普遍注意。
天津铁路管理局商务处事故赔偿科 孙瑞


查看完整版本: [-- “货物损失,责任自负”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