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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静 1999-06-30 00:00

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心静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几年来,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监督方式上、程序上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以利更好地发挥人大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作用。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应该包括宏观监督和对个案的监督。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由此可见,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而监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几件错案或者处理几个人,而是通过个案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建好队伍,公正司法。应该看到,在这一点上,人大和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
  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代表、委员个人就具体案件提批评、建议、意见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司法机关实施的个案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要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领导个人都不能行使这种权力。但他们都有权就具体案件向司法机关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正像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一样,司法机关也应正确对待。
  尽快制定监督法,使个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这是地方人大和司法部门同志的一致呼声。这次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也表示了相同的意见,李鹏委员长更是多次强调过这一点。李鹏委员长在大会闭幕的讲话中明确表示:“为了加强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制定监督法列入立法规划,要按照这次大会上代表的普遍意见,抓紧制定这部法律,争取尽快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在监督法出台以前,还可以制定若干开展有关单项监督的规定。”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抓紧起草监督法,以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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