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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比学 1999-06-30 00:00

重庆人大依法监督 案件执行排除阻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监督广角

  重庆人大依法监督
  案件执行排除阻力
  本报记者 王比学
  法院判决执行难,是全国性的一大难题。尤其在被执行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时,更是难上加难。最近,记者在重庆市人大采访到这样一起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使一起行政抗法案得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今年3月25日,重庆市富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富渝公司)法人代表李富荣来到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反映:富渝公司诉重庆台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村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纠纷一案,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并进入执法阶段,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台村公司在渝北区回兴镇政府的投资款200万元,并已送达生效,但近日却发现回兴镇政府与台村公司“联手”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违法支付巨额款项数百万元,其中有被法院冻结的投资款200余万元和赔偿款。在这之后,他们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过这个情况,中级法院认为这起执行案件由于受政府的干扰,比较难办。他们也找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还是应找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他们是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人大,请求人大依法对此案进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回兴镇政府妥善处理,保证法院顺利执行案件,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听完富渝公司李富荣的申诉,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是一起公然藐视法律的案件,镇政府本应遵守法律,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但个别领导却违法支付法院冻结的巨额款项,妨碍司法程序。今年是“法院执行年”,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应该受理。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受理此案,审查分析了李富荣提供的材料,并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了情况,认为李富荣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回兴镇不执行法院的裁定,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随后,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在处理意见上批示:镇长不依法执行法院裁定,将已冻结的巨额款项非法支取,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这是为什么?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人大汇报。
  3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一份来自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案件监督交办函,要求法院尽快向人大汇报富渝公司反映的案件。
  法院接到人大的督办函之后,再次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4月7日,组织有关审判人员由院长亲自带队,到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汇报。在汇报中,法院表示“对于这种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又拒不执行的案件,的确需要人大来监督,为法院排除阻力”,并提出初步意见:对回兴镇政府、镇长、书记给予罚款处理,由回兴镇政府承担执行责任。人大对法院的意见表示支持。
  案件到此,按常规人大监督已告一段落,但事情的发展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在人大听取法院的汇报后,大约是4月中旬,回兴镇镇长、书记不知从哪儿得知,人大对此案正在进行监督,为此专门来找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请求人大手下留情。回兴镇政府聘请的律师对回兴镇政府没有执行法院裁定作出解释:“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办事员将裁定书顺手放在档案柜里,过了几个月便遗忘了,所以回兴镇政府将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划走不是故意的。”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同志当即指出:“法院送达裁定是一件严肃的事,怎么能将裁定书随便放在档案柜里呢?这种做法本身就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这位律师还不罢休,又找到以前曾是同事,现在是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位领导人说情,理所当然被这位领导同志毫不留情地回绝了。
  5月10日,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收到了法院的一份复函,告知法院已依法对回兴镇政府、镇长、书记处以罚款,裁定回兴镇政府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已分别下达了罚款决定书和民事裁定书,被罚款人已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4月12日,回兴镇政府与富渝公司就裁定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已达成和解协议。
  此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富渝公司法人代表李富荣给重庆市人大打来电话,说“要是没有人大的监督,这起执行案件不知要拖到何时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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