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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旭 1999-06-30 00:00

有益的实践——地方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记事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有益的实践
  ——地方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记事
  本报记者 傅旭
  监督是全国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个案监督则是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创造的一种监督形式。
  个案监督,即人大根据宪法原则,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不公案件进行监督。这一工作的开展,得到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肯定。
  促进公正司法 有利惩治腐败
  前不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到广东、湖南、辽宁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研。内司委调研后认为,各地开展个案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促进执法机关公正司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错案,审结了一批久拖不决的案件,查处了一些违法乱纪的干警,并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解剖典型案例,发现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举一反三,堵漏建制,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了公正司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贩毒2万多克的罪犯只被判处无期徒刑,公安民警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意见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将罪犯依法改判死刑。湖南省人大内司委从信访案件中了解到,有些监狱通过向“保外就医”人员收取保证金搞“创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内司委及时向省司法厅通报了情况。司法厅组织专项检查后,将“保外就医”的审批权上收到省厅监狱管理局。
  现在,不少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将个案监督摆上了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选择重点个案 注重监督实效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接到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一般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转送有关司法机关,重要的要求回复,只有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才列入个案监督范围。
  监督的案件类型主要有: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有明显错误,又不依法纠正的重大案件;司法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没有得到依法查处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案件等等。
  在监督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遵循的原则归纳起来有这样几条:
  依法监督。在实体问题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上也应依法办事。
  集体行使监督权。这是由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保证人大个案监督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关键。不能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变成代表、委员的个人行为。
  坚持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的职能有严格分工,不能相互替代。人大是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不能代行司法职权直接办理案件,错案也要由司法机关依法纠正。
  不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北京市人大提出,对司法机关没有完成法定程序的案件,人大收到的只是对案件的情况反映,不要调卷,也不能指示案件如何办理。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行个案监督过程中,还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以保证监督的实效。一是对列入监督重点的个案,要充分听取申诉、控告人和司法机关的意见,弄清基本案情和主要问题。二是注意发挥法律专家在个案监督中的作用。三是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四是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案件,综合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听取专题汇报、发法律监督书等多种手段,增强监督力度。天津市人大把个案监督与执法检查、对司法机关进行专题评议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取得较好效果。五是通过个案监督注意发现执法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规章制度 规范个案监督
  目前,有关个案监督还没有统一的专门性法律加以规范。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开展个案监督的实践经验,对个案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颁布实施了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的工作规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吉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此外,辽宁、北京、浙江、四川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均先后制定了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或者规定、办法,其中都有关于个案监督的内容。
  这些条例、规定、办法,不同程度地对个案监督的范围、原则、程序、方式、办理机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保证个案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人大将他们开展个案监督的经验概括为五句话,即:树立一个“敢”字,遵循一个“法”字,突出一个“准”字,把握一个“稳”字,立足一个“帮”字,较好地体现了监督所应遵循的原则。
  正视存在问题 呼唤监督法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以来,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但由于这是一项新事物,正处于摸索阶段,因此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须及时研究,并不断规范和完善。
  据了解,目前在个案监督过程中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首先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人大有的同志担心把握不好会越权,司法部门有的同志则认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搞不好会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其次,有的地方人大存在办理个案监督的机构不统一的问题,容易造成重复交办,都要结果,司法机关做重复工作。第三,程序不够规范。个案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人大不同机构在个案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司法机关应当怎样接受人大个案监督等,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够规范和缺乏力度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积极探索,寻找更加切合实际的办法。但不少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同志都指出,更重要的是加快个案监督立法,使个案监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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