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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克 1999-06-30 00:00

是权利,也是义务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是权利,也是义务
  克克
  在我国,举报,是人民群众实现监督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里的“检举”,就是现在我们熟悉的举报。所以,举报,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法定的基本民主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又进一步将举报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我国专门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公共权力被滥用,当政府官员不尽职,造成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受到侵害、人民群众的权益受到威胁时,公民,请举起手中的“举报”利剑,依法同腐败分子作斗争。举报,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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