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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夏 1955-03-27 00:00

对待退社的农民也应该热情

第2版()
专栏:

对待退社的农民也应该热情
仲夏
北京郊区温泉乡整顿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时候,处理退社农户的经济问题,发生了一些偏向。有一个姓郝的老年农民退出合作社,合作社没有和他很好地协商,就给他换了一块耕地。老农民到地里量了半天,找到合作社主任说,不够数。主任说:“多点少点有什么关系?再过一、两年,你不是还得入社吗?先回去吧!”老农民没有办法,哭着走了。另有一户退出合作社的农民的土地,也被这样换了。这一户农民也找到合作社的干部,说,不够数,不愿换。干部说:“按土地证换给你的,怎么会少?”这个农民听着口气不对,再也不敢作声了。
上面说的这种情形,并不限于北京郊区。河南省荥阳县油坊乡农民秦仁箱退出合作社,好几天以后还不敢到社里牵他的牲口;夏候乡农民张合退出合作社,合作社不还他的投资款,他也不敢前去催要。
这些情况说明了一个大问题,这就是,有许多农村工作干部处理农民入社退社问题的时候,还不能认真贯彻自愿原则。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自愿联合的组织,入社退社都应该听从农民的自愿。当农民不愿意联合的时候,我们不能勉强他。当农民决心退出合作社的时候,我们不能强留他。耐心说服,诚恳相待,始终尊重农民的意愿,政治上不加歧视,经济上不予损害,这就是我们要坚持的原则。
在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中,有个别或少数原来就是勉强参加的社员要退出合作社,这是不足为怪的。允许这些不愿意留在合作社中的农民退出去,对合作社和对生产都不会有任何损失。农民觉悟不够的时候,合作社要善于等待他。农民何时愿意入社,合作社都会欢迎他。农民的经济地位和政治觉悟各有不同,入社迟早也会有所不同。这就必须善于等待。不愿意等待这些尚未下定决心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就是没有真正懂得自愿原则。
错误地处理退出合作社的农民的经济问题,对合作化运动是十分有害的。农民退出合作社的时候,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所交纳的股份金和生产投资,应该允许他们带走。合作社如因生产方便需要调换土地,一定要和本人很好地进行协商,完全根据他的自愿,以适当的土地和他公平交换。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作法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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