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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叶 1955-03-30 00:00

周密地调查计算才能正确地规定分配比例

第2版()
专栏:

周密地调查计算才能正确地规定分配比例
杨叶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比例问题,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当中最重要的一个具体政策问题,是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的政策有最密切的关系的一个问题,也是和社里能不能提高生产、社员能不能增加收入有直接关系的一个问题,如果生产资料的收益规定得太少,社员就会不积极投资,劳力较少的人就会思想动荡不定;如果劳力的收益规定得少,社员就会不积极生产,生产资料较少的人就会提不起精神来。同时,社内的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对社外农民的思想也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对整个农村的生产运动和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开展也都是不利的。
分配比例怎样才算恰好呢?原则是增产的部分要使中农和贫农都能分得。就是说要使中农和贫农的实际收入,除有特殊原因的以外,都能比入社以前多少增加一些。究竟应该确定怎样的具体数目,那就要根据各地各社的不同的情况来决定,决不是只凭少数干部主观的设想就能够规定得好的。为了正确地贯彻政策,必须依靠群众作深入的周密的调查和计算,找出既利于贫农也利于中农的比例。
据中共河北省宣化市委办公室徐攻同志来信:宣化市庞家堡区杨家山村有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办了两年,终于垮台了。市委派了四个人调查了六次,试用了六种不同的方法作了详细的计算;最后证明,垮台的原因是分配制度有问题。
这个社规定,土地报酬原则上以建社时候评定的常年实产量为标准,按四成抽“死租”。地远块碎的,减去一些;地近块整的,增加一些。农业税由地户自己负担(约等于土地报酬的一半)。社里的生产资金不归土地负担。一九五四年这样分配的结果:土地报酬占农产品总值的百分之三十三点零七;生产成本占百分之三十九点六七;公积金、公益金占百分之一点九;劳力报酬只占百分之二十五点三六。如果先扣除成本,按农业纯收益计算,土地报酬占百分之五十四,公积金、公益金占百分之七,劳力所得只占百分之三十九。
这个社的农业和副业的劳力收入是统一分配的。一九五四年全年的副业(主要是运输)总收入,百分之七十归驴主,百分之三十归社里的劳力统一分配。把农业和副业总收入加起来算,劳力的报酬只占百分之二十七点三。全年农业副业共用人工二千个,平均每“工”只能分一万零一百零八元(旧币,下同),还不足一个普通短工一天的实际工资。
全社十三户,其中十一户有毛驴十六头,总值二千七百四十万元。社里规定毛驴私有,做农活时由社雇用,夏秋忙季每“工”一万元,冬春闲季每“工”七千元。搞副业(运输)的收入按一个人工等于一个驴“工”进行分配。人工收入交给社里同农业劳力收入一起秋后统一分配,驴“工”收入当时全部交归驴主。冬天没有农活时,副业是各干各的。
到一九五四年秋收分配的时候为止,驴“工”收入共约三千一百七十五万多元,超过了毛驴的总值(其中从副业方面得到的约占牲畜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八,从农业方面得到的约占牲畜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二)。驴“工”收入总额,比人工收入还多,等于人工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
这样一来,多数社员(特别是土地多、投资多、毛驴多的社员,包括社长在内)在农业生产方面都不够积极。全社十七个劳动力,有三个人几乎全年不参加社内劳动;平均每天有两人不参加社里的劳动。有的说:“我就仗我这两头毛驴哩!”有的想:“我就指望那几石租子。”以驴“工”收入为主的社员,以社长为首,都把一头好驴换成两头坏驴,以牟取更多的收入。在农业和副业发生矛盾时,他们还主张让农业服从副业。一九五四年夏锄正忙时,社内劳力本来不够用,但有两头毛驴的社员,以社长为首,竟把农活撂下不管,只顾自己赶毛驴赚现钱,耽误了大田锄苗。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呢?主要原因是宣化市委派去领导建社的干部,事先没有仔细地调查和算账。他们简单地认为:只要实行土地死租制,就一定能提高劳动积极性。只想到要奖励社员多养牲口,却没有想到牲口得“工资”挤掉劳力收入会发生什么后果。他们还认为这些是促进生产和发展合作社的“上策”哩!结果,和他们的主观愿望恰恰相反:农业生产没有提高,社也垮了。
是不是土地死租制有毛病呢?不能这样说。在一定时期内土地固定报酬,原则上是好的,既能稳定土地较多的人的情绪,又能提高劳动积极性。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实行的。至少,还应当看到:生产资金是由谁负担的?产量是不是稳定?
根据庞家堡区几个地方的情况计算,主要生产资料如果按市价折算,生产成本约占农产品总值的百分之四十;余下来的百分之六十的纯收益,根据劳力报酬较高于土地报酬的原则,土地报酬应在纯收益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即等于总产值的百分之二十四左右。如果以这个标准定成“死租”,距离社会上的习惯租率太远,农民(尤其是土地比较多的中农)一时不易接受。可是,如果高出这个标准,劳力就会吃亏太大。
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如果仍然采用土地死租制,而且按照社会习惯租率确定租额,在办社的第一年应当由社员按各自的土地产量交纳股份基金(不行利息,退社时可以如数带走)。如果把土地租额降低,也可以由劳力和土地共同负担股份基金。第二年和以后的生产资金,应当在全社总收入中按实际需要扣除,不再分给社员个人,也不再要社员分摊(为了扩大生产需要更多资金时,可以发动社员投资,给以适当的利息)。在受灾时,土地报酬应当酌量降低。
实行土地死租制,社里给牲畜、大农具的物主的报酬和给社员投资的利息等等,实际上是由劳力负担的。这是不合理的。在规定土地租额时,必须考虑到这个问题。(当然,在牲畜、大农具为全社公有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
总之,要正确地处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比例问题,一方面必须紧紧掌握贫农中农两利的政策,一方面还要提倡精细调查计算的作风。只有经过周密的调查和精细的计算,才能正确地完满地执行党的政策。杨家山村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教训,是我们应当记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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