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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根 1955-04-30 00:00

不允许拿钱买社里的劳动日

第2版()
专栏:

不允许拿钱买社里的劳动日
辛根
据本报记者 刘希、“贵州农民”报秘书王青海、中共湖南省湘潭地委农村工作部工作人员廖庆沅、胡占魁、寻味、皮问安等同志来信反映:贵州省和湖南省湘潭县有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里发生了一种极不合理的现象:一部分社员放弃了农业生产去搞副业或者从事别的职业,而合作社竟允许他们用钱买社里的劳动日。
贵州省瓮安县新川农业生产合作社,副业生产由社统一调动安排,但收入归个人。合作社规定:搞副业的社员按照副业性质的不同,分别向社交四分、四分五、五分算一个工分(十分合一个劳动日)。印江县七区罗场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定搞副业的社员每交六角钱,就算在社里做了一个劳动日;八区的七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也都采用了这种办法。开阳县永明农业生产合作社甚至规定凡把副业收入交社的,秋后按当地牌价折还谷子。
湖南省湘潭县第一区长石乡霞湾社在社章上规定:社员出外搞副业,收入可以交给社里,六角钱算一个劳动日。黄茅乡农业生产合作社也规定了“劳力投资”的办法:只要拿出钱来作为“劳力投资”,不要直接参加农业劳动,到分红时,同样可在劳力报酬内得到所买的劳动日的收入。湘潭一区的二十八个社,已有十八个作了“劳力投资”的规定。
这些做法是错误的。允许一部分社员用钱买社里的劳动日,实际上就等于一部分社员雇佣了另一部分社员的劳动,也就是一部分人剥削了另一部分人。农业生产合作社增产越多,剥削的数量就越大。如贵州瓮安县新川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定交四分钱到五分钱记一个工分,按一九五四年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一般收入估计,秋后一个劳动日(十分)最低可以分到七角至八角钱;也就是说,拿出四、五角钱来,秋收分配时就可以收入七、八角钱。买“劳动日”就是变相的剥削,不是很明白的吗?
这种错误做法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是不利的,也不利于社的巩固。贵州省印江县罗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事实最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因为搞副业有便宜可占,所以这个社的大部分社员都争着去经营副业。结果,两个多月没人管庄稼活路,全社一千一百八十八挑板田板土只翻了三十挑,小季作物没有按时播种,冬秧青(一种肥料)也没有打。这种现象引起了许多社员不满。三十七户社员有七户要求退社,社员李明青怕将来没饭吃,干脆跑到自己的田里做自己的活路去了。
产生这种错误的根源,固然在于这些社大都是刚成立的新社,大部分社员对社的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缺乏正确的认识,个人发家的思想还比较严重,同时也还没有养成集体经营、集体劳动的习惯;加上某些社的领导成分不纯,就使这种现象能够“合法”地存在。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领导这些社的工作干部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和经营方针认识模糊。一九五四年秋天湘潭县长石乡霞湾社按照这种办法分配时,县委副书记、农林局长都在那里。分配的结果,在社里实际参加农业劳动多的人,还不如拿钱买劳动日的人分红多;有些社员对这很不满意,干部不设法纠正,反而向这些社员进行“说服”。据说,这个县别的社采用这种办法,都是跟霞湾社学的,有些社还是由工作干部“介绍”的。贵州省都匀县也有人把这种错误做法当作“经验”来加以“推广”。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里,农业生产发展了,社员收入的增加才有可靠的基础。社内任随社员放弃农业去经营副业,并且允许剥削关系存在,不仅直接损害了社的生产,而且会使社逐渐变质以至垮台。有这种错误做法的地区的领导干部,应该认真研究有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理论和政策,学会经营管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业务,对以上错误做法进行妥善的处理。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分工分业的办法派出一部分社员去从事副业劳动是可以的;但副业收入,应当和农业劳动收入加在一起,由全社劳动力按所做的劳动日(工分)来分配。从事副业生产的社员的劳动日,应根据工作的难易轻重,参照技术特长来评定。一般地说,副业劳动需要较多的技术,有些还要出外奔跑,比较辛苦,在评定工分时应当加以照顾。有些副业生产,不需要集体经营,也不耽误集体劳动的,可以仍由社员各户自己经营,不必把收入交给社里,社里也不必给记劳动日。在外工作而家里没有任何劳动力、只有土地的,可把土地交给社里租用,不应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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