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王维澄报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修改意见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2000年04月 -> 王维澄报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修改意见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王炽 沈路涛 2000-04-30 00:00

王维澄报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修改意见

第2版(要闻)
专栏:

  王维澄报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王炽、沈路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4月28日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报告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和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他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两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在报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时,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必须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法律委员会就此建议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防治沙尘污染,除了植树外,还要种草;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王维澄说,对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不依法用于污染防治而挪作他用的,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报告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时,王维澄说,有的委员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种经营、管理活动属村民自治范围的事,不宜纳入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只有当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对国有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时,才是依法从事公务。法律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王维澄说,有的委员对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仍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本解释草案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作这一解释后,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
  王维澄还报告了关于这两个法律草案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


查看完整版本: [-- 王维澄报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修改意见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