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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 2000-05-31 00:00

充分运用审判职能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各级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成效显著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充分运用审判职能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各级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成效显著
  本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苏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向新闻界介绍了自1992年1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审判机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情况。
  沈德咏说,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类犯罪活动。特别是严厉打击那些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传授犯罪方法,传播淫秽物品,绑架、拐卖儿童,强奸、猥亵幼女、少女等犯罪分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据统计,自1992年至今年4月,人民法院共惩处有关犯罪分子14.5万余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为9.1万余人,约占判决罪犯总数的63%。对这类犯罪的从重惩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这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二是强调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如在继承案件中,要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注意侧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在离婚、抚养、收养以及确认监护人等案件中,要依照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注意体现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三是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全国共设立少年法庭2500余个,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有7500余人,特邀人民陪审员9000余名。统计结果表明,目前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仅占全部未成年犯总数的3.5‰左右,不少地方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始终低于1‰,这说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改造的成效是十分显著的。
  四是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措施。如根据案件情况,上海市法院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进行新探索和试点,北京市宣武区少年法庭由单纯审理刑事案件扩大到审理涉及少年儿童权益方面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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