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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纯中 严艺祥 王晓映 2000-05-31 00:00

让农民休养生息——《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出台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纵横

  让农民休养生息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出台记
  沈纯中 严艺祥 王晓映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然而在一些地方,农民负担一“重”、二“乱”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
  为了有效地遏制农民负担过重、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今年4月22日下午,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总额控制:农民负担水平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
  在控减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中,无不以一个数字为依据,这就是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因此,农民人均纯收入数额的大小与农民负担的数额直接相关。
  然而,在一些地方,受到不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的驱动,以村为单位统计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存在着被夸大的情况;加之农户之间收入差距甚大,往往造成高收入农户交费占收入比例低,而低收入农户交费占收入比例高的不公平现象,有的农户不堪重负。如何进行规范,成为立法难点之一。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采取了比较务实的做法,规定农民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过去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地方,可以作适当调整。如此,农民负担失去了水涨船高的空间,不失为“釜底抽薪”的一着。
  减少5岁:承担“两工”负担年龄适当降低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是农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实际使用和管理中,有的地方存在超数量、超范围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有的称之为“无底洞”。这是这次立法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
  首先,在“两工”年龄问题上,惯例是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考虑到农村“两工”劳动强度较大,适当降低出工劳动力的年龄上限也是减负之举。因此,条例规定,今后农村“两工”劳动力男性为18至55周岁,女性为18至50周岁,分别将年龄上限都降低了5岁。同时规定,“两工”合计不得超过25个标准工日。
  “两工”监管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以资代劳上。在苏南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有的采取以资代劳的做法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民不仅接受,甚至很希望这样做。
  然而,有些地方的农民经济能力有限,违背农民意愿、强行以资代劳就使得这些农民难以承受。对此,条例从严进行了规范。规定“两工”以出劳为主,以资代劳需经农民本人自愿,不得强行征收;并实行一县(市)一价,由设区的市政府批准,报省主管部门备案;以资代劳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底报账结算,并向农民公布。
  坚决禁止: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立法调研表明,江苏省农民合同内的负担是不重的,都未超过5%,最高的地方也仅3.5%。农民负担重就重在合同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能否管住合同外负担,成为立法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主要有农村教育集资与收费、道路建设集资、报刊摊订、小城镇建设集资、水利工程集资、农村改水集资以及在农民结婚登记、申领建房执照、迁移户口、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的搭车收费与乱收费,还有各类达标升级活动等。
  应当说,这其中很多事是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公益事业,问题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办好事、办实事”过快过急和部门利益驱动上。
  对此,条例的第四章分别作出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如条例第二十一条将以往党委、政府三令五申的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以及小城镇基础建设等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乡村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或者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等等。与此同时,对有这些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都明确规定了应负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这一举措,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为建设美好家园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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