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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政 2000-05-31 00:00

列车飞出啤酒瓶 打伤乘客谁负责 “铁老大”应诉“无头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列车飞出啤酒瓶 打伤乘客谁负责
  “铁老大”应诉“无头案”
  本报记者 张书政
  故事发生在大连海滨一座银灰色的西式连体楼宇。这里,是日伪时期的“满铁”机关旧址;如今,是连结东北地区陆海交通的“钢铁咽喉”,也是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百户改革试点中的铁路试点。
  楼宇正面门首,挂着“沈阳铁路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的牌子。楼宇后面,挂着“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牌子的侧楼里,法院正在开庭。
  国徽高悬,旁听满座。庄严的法庭上,审理着一起不寻常的旅客人身伤害案。
  被告是两家。一家是与铁路法院同在连体楼里办公的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经理指定的该公司客运公司主任和法律顾问室主任,在被告席上认真地应诉着;另一被告,是黑龙江佳木斯铁路分局,该分局委派的有关负责同志,也一脸严肃地坐在被告席上。
  案情并不复杂。1998年10月23日晚10时38分,大连至佳木斯的41次旅客列车运行进站,停在小站三十里堡。一个叫张守义的乘客刚刚下车,突然,车上飞出一个啤酒瓶子,打在张的头部,张当即昏倒在地。车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仅两分钟停靠时间的列车已呼啸出站。
  张守义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但是法医鉴定,颅骨粉碎性凹陷型骨折,属重伤类一级伤残。张住院欠下大笔医疗费,生活上已不能自理。他决定打官司,为自己讨个公道。
  有人说,这是一桩“无头案”,掷酒瓶的车上人不知是谁,又不知去向,你张守义告谁?
  张守义状告“铁老大”!他的家属代他敲开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的大门。出人预料,这家法院居然受理此案,并于1999年11月间开庭审理。
  法院调查后认为,张下车前,在车上与人争吵过;张下车时,又遭车上人投掷酒瓶加害,而41次列车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这个行为加害人,管辖41次列车的佳木斯铁路分局有过错,被列为“第二被告”。事故发生地是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瓦房店车务段三十里堡站,按客运规章规定,站长或值班调度应及时向上级拍发“事故速报”,段长应出客运记录,报到上级主管公司。可是,该站该段都未执行规定,车站工作人员只当作一般性的吵架斗殴草草处理,以致铁路公安机关失去查获投掷酒瓶者的有利时机。因此,管辖事故发生地的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过错,被列为“第一被告”。
  法院调查有理有据,“无头案”给“铁老大”上了一课。两家被告诚服法理,表示应对旅客人身伤害负一定责任。在法官们的调解之下,两家被告之间诚恳协商。最后自愿达成协议,由两家被告共同赔偿原告8万元,第一被告承担3.7万元,第二被告承担4.3万元,一个月内赔偿完毕。
  一个普通工人,告赢两家“铁老大”;一桩无法查找“行为加害人”的所谓“无头案”,得到妥善处理。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人们普遍认为,“铁老大”应诉“无头案”,并肯于承担法律责任,反映出“铁老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依法治路的新气象。
  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苏兰鑫常说,“依法治路,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主要目标,也是主要手段。因为铁路运输需要相关系统紧密配合,环环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漏洞,所以,依法治路对于铁路行业显得尤为重要。”
  在大连铁道公司,“依法治路”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的。他们根据国家和铁道部门的有关法规,先后制订了《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概预算中心管理办法》等30多项操作性强的具体规章,将公司的经营计划、技术安全、纪检监察、财务、基建等10余个部门和40多个基层单位,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司基建工程部1998年承担的工程量达到1亿元,1999年8000多万元,他们对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按照有关法规实行招投标制;对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工程概预算中心预算后上马。与1997年相比,基建工程部前年节约500多万元,去年节约400多万元。
  像这样一个法律意识很强的“铁老大”,怎能抵制或逃避受伤害旅客的正当诉讼呢?担任旅客张守义伤害案法庭审判长的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钟振祥告诉记者,“在我任上经历了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4任党委书记、局长或总经理,他们都大力支持我们法院依法办案”。去年,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与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刑事案件64件,公司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都以积极的态度予以配合。这些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或改判。
  张守义伤害案的审理,在大连铁道公司内部也引起了很大震动。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基础上,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提高。他们都说:“法律,才是‘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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