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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5-3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美国空军人员帕克斯等驾驶美国军用飞机侵入我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危害我国安全案起诉书 (55)军检字第○八号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美国空军人员帕克斯等驾驶美国军用飞机侵入我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危害我国安全案起诉书
  (55)军检字第○八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部队于一九五二年九月至一九五三年四月间,先后在辽宁省和吉林省上空,击落侵入我国领空的美国军用飞机四架;驾驶该四架飞机实施犯罪行为的美国空军驾驶员帕克斯、卡麦隆、海勒尔、费席尔等跳伞着陆后,先后在辽宁省和吉林省境内被我捕获,其所携带的手枪、军用地图、望远镜及降落伞等证件均被缴获。
被告帕克斯等驾驶美国军用飞机侵入我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危害我国安全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连同侦查材料及证件移送本检察院。经本军事检察员检察证实:
一、被告罗兰德·威廉·帕克斯(ROLANDW.PARKS),美国内布拉斯加州俄马哈城人,男,现年二十五岁,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五十一战斗截击机联队第五十一大队第十六中队少尉驾驶员,军号为二三一九七——A号。
二、被告拉尔·威林斯·卡麦隆(LYLEW.CAMERON),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城人,男,现年二十六岁,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四十九战斗轰炸机联队第四十九大队第九中队少尉驾驶员,军号为二三六三四——A号。
三、被告艾得文·路易斯·海勒尔(EDWINL.HELLER),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人,男,现年三十六岁,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五十一战斗截击机联队第五十一大队第十六中队中校中队长,军号为九九○○——A号。
四、被告哈罗德·爱德华·费席尔(HAROLDE.FISCHER),美国衣阿华州隆洛克城人,男,现年三十岁,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五十一战斗截击机联队第五十一大队第三十九中队上尉小队长,军号为A○——二二○四一二六号。
被告帕克斯于一九五二年九月四日在朝鲜水原K—13美国空军基地,接受美国空军第五十一大队简令,执行侵入中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的任务。被告于当日驾驶一二八○一号F—86型战斗截击机,伙同三十五架F—86型战斗截击机按照简令侵入我国辽宁省安东市上空,进行骚扰挑衅等活动时,其所驾驶的飞机被我防空部队击中,该机残骸坠落于旅大市牛角山地区,被告跳伞降落在旅大市小平岛岔鞍村,于下午十时三十分被我捕获。
另查被告帕克斯在一九五二年六月至同年八月间,曾亲自驾驶美国军用飞机先后侵入我国领空八次,在辽宁省安东、凤城等地上空进行骚扰挑衅活动。
被告卡麦隆于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晨,在朝鲜大邱K—2美国空军基地,接受第四十九大队简令,执行侵入中国境内袭击我铁路线上运输车辆的任务。被告于当日驾驶F—84型战斗轰炸机,伙同七架F—84型战斗轰炸机于五时四十三分按照简令侵入我国吉林省辑安县上空,参与袭击我正在行驶于石湖、果松间的一一一二B次列车,及停在石湖车站的四八六五次客车。被告在进行袭击我列车时,所驾驶之飞机被我防空炮火击中,该机残骸坠落在通化县四区果松村西南的小山上,被告跳伞着陆后在果松村被我捕获。
被告海勒尔于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在朝鲜水原K—13美国空军基地,接受美国空军第五十一大队简令,执行侵入中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袭击我国境内巡逻飞机的任务。被告于当日率领一小队F—86型战斗截击机由基地起飞,按照简令于十一时三十分侵入我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被告在辽宁省凤城县上空袭击我国巡逻飞机时,其所驾驶的飞机被我空军部队击落。该机残骸坠落在宽甸县三区土城子村,被告跳伞降落于该区罗圈背村石棉洞山坡上,当即被我捕获。
另查被告海勒尔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至一九五三年一月间,曾驾驶美国军用飞机先后侵入我国领空九次,在辽宁省安东、大孤山、凤城等地上空进行骚扰挑衅、袭击我国境内巡逻飞机等活动。
被告费席尔于一九五三年四月七日十四时三十分在朝鲜水原K—13美国空军基地,接受美国空军第五十一大队简令,执行侵入我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袭击中国境内巡逻飞机的任务。被告于当日十五时二十分驾驶F—86型战斗截击机,按照简令侵入我国辽宁省凤城县上空进行骚扰挑衅。当被告袭击我国境内巡逻飞机时,其所驾驶的飞机被我防空部队击落,该机残骸坠落在凤城县东北四十里的石头城。被告跳伞着陆后,被我当场捕获。
另查被告费席尔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至一九五三年三月间,曾驾驶美国军用飞机先后侵入我国领空十二次,在辽宁省安东、拉古哨,吉林省辑安等地上空进行骚扰挑衅、袭击我国境内巡逻飞机等活动。
根据上述事实证明:被告帕克斯、卡麦隆、海勒尔、费席尔四人犯有驾驶美国军用飞机侵入我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的罪行,危害我国安全,破坏我国人民和平生活,罪证确凿,现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员 侯 政
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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