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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5-3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判决书(55)军审字第一一号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判决书
  (55)军审字第一一号
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 侯政
被告:罗兰德·威廉·帕克斯(ROLANDW.PARKS)男,年二十五岁,美国内布拉斯加州俄马哈城人,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五十一战斗截击机联队第五十一大队第十六中队少尉驾驶员,军号二三一九七——A号。在押。
辩护人:时伟超 北京政法学院法学教员
被告:拉尔·威林斯·卡麦隆(LYLE W.CAMERON)男,年二十六岁,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城人,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四十九战斗轰炸机联队第四十九大队第九中队少尉驾驶员,军号二三六三四——A号。在押。
辩护人:梁西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员
被告:艾得文·路易斯·海勒尔(EDWIN L.HELLER)男,年三十六岁,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人,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五十一战斗截击机联队第五十一大队第十六中队中校中队长,军号九九○○——A号。在押。
辩护人:王厚立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师
被告:哈罗德·爱德华·费席尔(HAROLDE.FISCHER)男,年三十岁,美国衣阿华州隆洛克城人,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五十一战斗截击机联队第五十一大队第三十九中队上尉小队长,军号A○——二二○四一二六号。在押。辩护人:王化然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法学教员右列四名被告,因驾驶美国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侯政提起公诉,本庭根据审理材料,查明:
一、被告罗兰德·威廉·帕克斯系驻在朝鲜水原K—13美国空军基地的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五十一战斗截击机联队第五十一大队第十六中队少尉驾驶员,军号二三一九七——A号。曾于一九五二年六月至八月间接受命令驾驶美国军用飞机先后侵入我国领空八次,在辽宁省安东、凤城等地上空进行骚扰挑衅活动。最后一次在同年九月四日又受命驾驶一二八○一号F—86型战斗截击机伙同其他三十五架战斗截击机到中国安东上空执行所谓“战斗机扫荡”任务时,被我击落。该机残骸落于旅大市牛角山地区,被告于旅大市之小平岛岔鞍村被捕获;被告所携带的手枪、军用地图及降落伞等全部被缴获。
二、被告拉尔·威林斯·卡麦隆;系驻在朝鲜大邱K—2美国空军基地的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四十九战斗轰炸机联队第四十九大队第九中队少尉驾驶员,军号为二三六三四——A号。被告于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命令,侵入中国境内执行袭击铁路线上运输车辆的任务,于当日驾驶F—84型战斗轰炸机一架,伙同七架战斗轰炸机于五时四十三分侵入中国吉林省辑安县上空进行骚扰挑衅,并曾参加袭击正在行驶于石湖、果松间的一一一二B次列车及停在该石湖车站的四八六五次客车,其后,其所驾驶的飞机被击落,该机残骸落于通化县四区果松村西南的小山上,被告亦旋被捕获;其所携带的手枪、军用地图等均被缴获。
三、被告艾得文·路易斯·海勒尔,系驻在朝鲜水原K—13美国空军基地的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五十一战斗截击机联队第五十一大队第十六中队中校中队长,军号为九九○○——A号。被告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至一九五三年一月间曾接受命令驾驶美国战斗截击机并率领其他战斗截击机先后侵入中国辽宁省大孤山、凤城及安东等地上空共有九次。在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又受命驾驶F—86型战斗截击机侵入中国辽宁省凤城上空袭击我巡逻飞机时,其所驾驶的飞机被我击落,残骸落在宽甸县三区土城子村。被告在该区罗圈背村石棉洞山坡被捕;其所携带的手枪、军用地图及降落伞等均被缴获。
四、被告哈罗德·爱德华·费席尔,系驻在朝鲜水原K—13美国空军基地的美国空军第五航空队第五十一战斗截击机联队第五十一大队第三十九中队上尉小队长,军号为A○——二二○四一二六号。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至一九五三年三月间,曾接受命令驾驶军用飞机先后侵入中国领空十二次,在辽宁省安东、拉古哨,吉林省辑安等地上空进行骚扰挑衅。在一九五三年四月七日驾驶F—86型战斗截击机侵入中国辽宁省凤城县上空时,其所驾驶的飞机被我击落。该机残骸落于凤城县东北四十里的石头城,被告旋被捕获;其所携带的手枪、望远镜及降落伞等均被缴获。
被告等经逮捕后,对前开事实,各供认不讳,另外还有获案的手枪、军用地图、降落伞、望远镜、军号证及飞机残骸可证。据此认定被告等驾驶美国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空骚扰挑衅,危害我国家安全,破坏我国人民和平生活,罪证确凿,已无疑义,本应依法惩处,姑念被告等所犯罪行系执行美军当局命令,并且被告等于被捕后尚能认罪悔悟,特予从轻议处,兹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兰德·威廉·帕克斯(ROLANDW.PARKS)、拉尔·威林斯·卡麦隆(LYLEW.CAMERON)、艾得文·路易斯·海勒尔(EDWIN L.HELLER)和哈罗德·爱德华·费席尔(HAROLD E.FISCHER)立即驱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二、所缴获之飞机残骸、军用地图、手枪、望远镜及降落伞等均予没收。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审判长 贾 潜
审判员 朱耀堂
审判员 张向前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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