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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31 00:00 |
审议可引入辩论机制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审议可引入辩论机制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但从实践看,存在这样的问题: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不能真正科学地权衡重大事项的利弊得失,结果按照提议案人的单方面宣传和鼓动,盲目投下自己的神圣一票。最后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违反客观规律,使重大事项或半途流产,或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应当引入辩论机制,在审议中必须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辩论。 俗话说:“道理越辩越明”。辩的好处就是把问题公之于众,更广泛征求各方面不同的意见。相反,不辩就往往是偏听偏信或者暗箱操作,容易导致少数人说了算。 ——福建省人大《人民政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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