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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2001-01-31 00:00

让天空更纯净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让天空更纯净
  王军
  简单地讲,证券市场终究是个利益的追逐和博弈之所,但没有什么人会愿意它由此变成一个欺诈和谎言之所。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理由,1911年美国人把自己的第一部证券法规称为“蓝天法”,那是期待着神圣的法律能够给证券市场带来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就像蓝天一样透明而纯净。无独有偶,当1998年底中国的第一部《证券法》获得通过之时,也有人欣喜地把它称为中国的“蓝天法”,那是因为对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人们的心中有着相同的期待。
  《证券法》的出现,使中国证券市场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与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证券市场总体规范问题。1999年12月,也就是《证券法》正式实施半年以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实业上市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法人因证券犯罪被提起公诉,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还是首次,它表明作为一个公众型企业,上市公司如果不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规范公司运作,如实披露有关应披露信息,而是隐瞒真相,蒙蔽投资者,其酿成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由这一案件可以看出,《证券法》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开始发挥出自己的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作为我国的第一部《证券法》,它远非十全十美。如,它对法律责任规定的重点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弱。对于如何界定虚假、误导陈述;如何界定投资者是受了虚假、误导性陈述而导致错误的投资决策;如何确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不利于投资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海、四川等地的小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欺诈都相继被法院驳回就是明证。
  缺少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就缺少了可以制约上市公司做假账欺骗投资者行为的手段。就像曾任《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的厉以宁所说的:“现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不怕罚,只怕赔。罚款只不过几十万上百万元,罚就罚呗;赔,他受不了——按国外的惯例,‘赔’就是从某月某天开始,买你股票的人的所有损失都要赔,这一下就可能把他赔垮。”因此,他认为如果下一步要修改《证券法》的话,应该追加一项民事赔偿条款,欺骗了投资者,不但应该罚,而且也应该赔。
  我们看到,《证券法》的完善,需要实践和时间;《证券法》中所确立的监管原则要切实转化为实践原则,也同样需要相应的过程。正如有权威人士指出的那样,这部《证券法》还带有阶段性的特点,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为了给未来预留空间。相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壮大与成熟,我们自己的“蓝天法”一定会为我们的市场带来一个更为纯净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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