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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比学 2001-09-30 00:00

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援助体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访谈录

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援助体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访谈录
本报记者王比学
  记者: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建立和实施已有7年了,作为司法部部长,您如何评价这一制度的发展现状?
  张福森: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始于1994年,经过7年来的探索和实践,中国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已基本形成,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援助的机构,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队伍已有相当规模。全国已组建法律援助机构2156个,有专职人员7000余人,基本担负起了组织和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能。第二,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受益人越来越多。目前,法律援助范围已经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的各项事务。近5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约400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50余万件,约有60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已初步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总的来说,7年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保障公民的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各级领导所认识和重视,同时,法律援助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记者:如何理解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政府的职责?
  张福森:保障公民不论贫富,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政府的职责。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就是政府履行这个职责的要求。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第一应当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力保障;第二政府要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这个职责主要通过各级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来履行。
  记者:7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已日益深入人心,今年国家“十五”发展计划纲要已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司法部作为职能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张福森: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援助体系”,这是我国首次将法律援助事业纳入社会发展的范畴,标志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法律援助的职能部门,肩负的任务既光荣又艰巨。司法部将在10月份召开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如何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问题。现在初步考虑,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二是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三是法律援助的实施队伍;四是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五是建立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理论体系。会议还将研究这个体系的具体目标要求,制定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我对在“十五”期间实现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很有信心。
  记者: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有什么关系?
  张福森: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关系是很密切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项内容,涉及到公民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在社会保障对象中,有一定数量的贫困者,比如属于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对象的人员。一方面,他们在遇到社会保障利益方面的纠纷时,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渠道解决;另一方面,他们在遇到其他法律问题时也需要法律服务。出现这些情况时,他们都会申请法律援助。事实上,近些年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中,下岗工人、退休职工、政府抚恤金和救济金领取者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成为法律援助优先保障的对象。因此,可以说,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功能的充分发挥。
  记者:目前,全国已有六个省级地方颁布了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据了解,每年都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国家法律援助法的议案,对此问题司法部有何考虑?
  张福森:当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制定了法律援助的专门法。我国对法律援助法律上有规定,但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国家法律援助立法,这说明社会各方面对法律援助立法的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经过七年的探索和实践,再加上有八个省市的地方立法的经验,我们认为,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现在,正在积极着手准备,争取纳入国家立法计划。
  记者:据了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面临经费不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张福森:法律援助经费不足,这是所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首先要靠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完全靠政府拨款也不现实。法律援助虽然是政府职责。但也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从中国国情来看,法律援助经费应包括三部分:一是政府拨款,目前,部分地方的财政已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二是社会捐助,要尽可能地争取社会的支持;三是行业奉献,提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如果这三个渠道都顺畅了,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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