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为弱者撑“伞”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2001年09月 -> 为弱者撑“伞”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史原 2001-09-30 00:00

为弱者撑“伞”

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弱者撑“伞”
史原
  法律援助,七年前不少人还觉得很新鲜和陌生,今天已经成为贫弱者渴望得到的一把“保护伞”,成为体现公民司法人权真实性的一个重要标志,成为中国司法公正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几年间,在同期国家精简机构、压缩编制之时,却发展出了一支具有2156个机构、7000多人的法律援助队伍。
  一位目睹了中国法律援助发展历程的美国法律专家如是说: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之迅速,在世界各国闻所未闻。当然,更具有实质意义的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千千万万的社会贫弱者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实现了自己作为人的尊严,也使公民对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了真实感受。
  法律援助,说到底,是一个国家公民民主权利的具体化和制度化。然而,世界上从来没有廉价的民主。支撑法律援助制度的,是政府财政的投入和保障。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委实需要有强烈民主意识的领导人。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把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为百姓办的四件实事之一,要求“各级政府一定要努力办好法律援助机构”,“……各级领导要带着感情抓法律援助”。于是,广东有了全国第一部省级地方法律援助立法,2000年广东全省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全国总数的39%。在广东省的多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中,竟有2/3以上是为外来者提供的各种援助服务。一些受益于法律援助的外地人写信给广东省的党政领导,盛赞广东省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公正、公平。广东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成为全国的排头兵。
  因此,搞好法律援助的关键在于领导人的认识和重视。说到认识问题,有一个属于国家与法律知识ABC的观点需要重申:对于公民来说,法律援助乃是一项基本人权。只要符合条件,公民都有权享有;对于政府而言,法律援助乃是一项义务和责任,不是可有可无的慈善施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却不能有先后之别。社会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但不能容忍一部分人践踏和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关注那些急需援助的社会弱者。


查看完整版本: [-- 为弱者撑“伞”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