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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园 2001-09-30 00:00

年轻女子被毁容后

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年轻女子被毁容后
晋园
  一名外地女子在山西打工遭强奸并毁容,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向她伸出援助之手,为她讨回了公道。
  1995年5月,年仅20岁的郝佩珍只身从内蒙古到山西,在榆次市某工地打工。同年8月的一天晚上,包工头马某闯入其宿舍,强行将其奸污。在反抗未果的情况下,郝佩珍辗转太原、榆次打工。其间,多次被马某骚扰、挟持并强行同居。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的郝佩珍于1997年1月住进驻晋某部医院治疗。病好后,郝佩珍来太原打工。同年10月14日下午,马某在多次纠缠遭到拒绝的情况下,恼羞成怒,决定对郝佩珍痛下毒手。当晚22时许,当郝佩珍上厕所时,灭绝人性的马某将浓硫酸向郝佩珍面部泼去。经法医鉴定,郝佩珍面部、颈部、胸部及肢体多处被烧伤。
  看着受害人被毁的面孔,听着受害人声泪俱下的控诉和满腹冤情,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全体同志群情激愤。中心主任李飞当即指派山西省圣唯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郝佩珍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在案情分析会上,李飞指出,马某从发案到被逮捕,已有近8个月的时间,一是要调查取证,二是要抓紧立案。
  在案发已近两年半时间、知情人流动性大的困难条件下,承办律师取得了直接证明马某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并及时与办案单位取得了联系。1999年4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11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初战告捷后,为确保开庭控告的成功,省法律援助中心与圣唯律师事务所又及时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了具体措施。1999年6月,马某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义正辞严的指控,受害人声泪俱下的控诉,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阐述,使马某的罪行袒露无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郝佩珍经济损失30万元。判决后,马某不服,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回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马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受害人郝佩珍30万元。马某仍然不服,遂再次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最终使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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