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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伟伟 2001-10-31 00:00

盈利企业为何突然破产——四川省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第1版(要闻)
专栏:

盈利企业为何突然破产
  ——四川省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本报记者费伟伟
  四川省中江县丝绸公司,是曾被省政府有关部门授予“1999年四川贸易企业最大规模200强”、“1999年四川贸易企业最佳效益50强”、“2000年四川贸易企业最佳效益30强”的企业,1999年盈利205.9万元,2000年前11个月盈利10..71万元,然而,却于2000年12月14日突然破产。
  今年7月3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了中江县丝绸公司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立即作出批示。8月12日至17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主要债权银行,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起由中江县委、县政府直接操纵,通过法院违法操作,逃废国有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恶性事件终于浮出水面。
  “破产”企业并不“破”
  中江县丝绸公司是1982年注册成立的国有商贸企业,主营蚕茧收购和销售,享有生丝和蚕茧收购专营权,是中江县丝绸行业举足轻重的企业。从1995年至1999年均处于盈利状态,经营状况良好;1995年至2000年,还超交地方所得税、农特税共计1334.4万元;1998年和1999年,被其主要债权银行农行四川省分行分别评为特级和一级信用企业,被中行四川省分行评为AA级信用企业。宣告破产前,企业账面资产为11964万元,负债8676.57万元,净资产3887.5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2.52%;基本没有逾期贷款,也从未拖欠银行利息,到期债务仅有中江县财政局的100万元借款。此时,企业还有账面货币资金余额79.2万元,全部为银行存款;尚有价值1215.5万元的存货,且主要为易于出售的干茧。可见,中江县丝绸公司经营、资产状况良好,并非资不抵债,不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
  行政干预操纵破产
  要把一桩在法律上行不通的事办成,自然只能借助于权力。在这起事件中,中江县委、县政府不依法行政,蓄意将不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了破产。
  从2000年上半年开始,中江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就开始研究策划县属丝绸企业改制破产等问题。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的经过是这样的:
  安排与中江县丝绸公司有关的10户县属或乡镇丝绸企业实施破产,造成中江县丝绸公司在这些企业中的债权损失殆尽;安排中江县丝绸公司尽快偿还所欠县财政的绝大部分借款(1600万元),尚有少量欠款(100万元)暂不偿还;
  由县财政局作为破产申请人,于2000年12月14日向县法院提出申请,由县法院宣告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引进民营的四川天友公司与中江县合资组建中江县新世纪丝绸实业有限公司,并赋予该公司在中江县蚕茧收购专营权;由新成立的新世纪丝绸公司以“拍卖”形式收购破产了的中江县丝绸公司。
  根据预定计划,中江县在公司破产前就指定由县经委一位副书记作为破产清算组组长,并要求企业、法院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把有关的手续办好。在县委、县政府的授意下,中江县丝绸公司于2000年11月、12月突击偿还县财政局9笔款项共计1582.86万元(其中裁定破产的前一天还偿还了312.86万元);中江县财政局在收到款项后,于2000年12月14日正式向县法院申请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理由是:经多次催交,中江县丝绸公司不能偿还县财政局到期债务100万元。县法院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当日受理、裁定、发公告,破产清算组当日成立并正式接管企业。中江县委、县政府还指使企业抽逃资金,突击调账,以造成中江县丝绸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假象。在公司宣告破产的前后几天时间里,他们加紧抽逃资金,转移资产,加班加点做假账。中江县丝绸公司总经理王光明指使财务人员:“一定要把资产负债率做到100%以上。”
  四川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表明:中江县丝绸公司财务账目中,2000年12月当月,仅“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计提费用”三项,其账面金额高达7125万元。中江县丝绸公司在职职工343人,而当月提取奖金一项就高达906万元,人均2.64万元。此外,涉及到中江县丝绸公司5721万元债权的县、乡十几家丝厂、绸厂均已宣告破产,出于集体逃债的考虑,中江县丝绸公司没有按规定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
  挖空心思违规操作
  由于中江县委、县政府通过行政干预直接操纵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县法院实施中江县丝绸公司的破产,因而使得破产的各种法定程序形同虚设。
  ——县法院未按法律的规定,严格审查破产申请和相关材料。县财政局作为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的申请人,提交县法院的证据为:中江县丝绸公司欠县财政局100万元周转金的《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中江县法院在没有责令破产申请人(县财政局)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没有依法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于接到申请的当日,受理、裁定企业破产。
  ——县法院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确认债权。县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同时,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在得知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后,尽管不断与法院进行交涉,要求对抵押财产享有别除权,并不断向有关方面反映其金融债权被悬空的情况,但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仍未确认其债权。
  ——违法拍卖银行抵押财产。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农行中江县支行,虽然已明确向中江县法院提出了对依法抵押的财产享有别除权的请求,但县法院却在未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之前,就委托德阳市通利拍卖有限公司将评估价值为2989.9363万元的财产(其中80%属抵押财产)以1180万元拍卖成交,买受人为新世纪丝绸公司。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企业破产法》“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
  ——拍卖前设置拍卖附加条件,影响了拍卖的公正性。拍卖物评估值为2989万元,主要为蚕业站(库存蚕种)、冷库、选剥场、汽车等较易变现的资产。破产财产拍卖前,县委、县政府就明确了竞买者必须每年向县财政上交1500万元税金、且具有蚕茧收购经营权的限制条件(事实上这之前县委、县政府已将此经营权授给了新组建的新世纪丝绸公司),并且提高竞拍保证金,从客观上限制了其他竞标参与者,以达到事先安排的协议收购的目的。为障人耳目,除内定的购买者(新世纪丝绸公司)外,还组织了两个陪衬企业参加破产财产竞买活动。这样违背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搞拍卖,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违法。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县委、县政府提前从破产财产处置所得中动用850余万元安置企业职工,违反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加大企业关闭破产力度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破产关闭的对象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丧失竞争力、应该淘汰的劣势企业,而绝不是像中江县丝绸公司这样生产经营状况、资产信誉良好的盈利企业。
  中江县由政府直接操纵,公然采取不法手段,人为制造“资不抵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侵犯了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性质十分恶劣。值得指出的是,中江县此举名义上是维护地方利益,实际上由于对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的肆意侵犯,破坏了信用和法律环境,最终也将严重破坏地方经济发展的环境。
  四川省委、省政府对中江县丝绸公司违法破产案的整改工作高度重视,正在按照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意见逐条落实,妥善处理破产善后工作,确保金融债权,确保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严肃党纪、政纪,德阳市已对中江县委、县政府、县法院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对中江县有关部门的其他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此案有关人员涉嫌以权谋私等问题,也已开始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四川省将认真汲取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案的教训,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扎扎实实地推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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