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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2001-10-31 00:00

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本报评论员
  四川省中江县丝绸公司假破产真逃债违法恶性案件真相大白了,有关责任人员已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此案反映出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小厂、小矿;对产品没市场、资不抵债、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关闭破产,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整体效益和综合素质,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但是,某些地方和企业没有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精神,从自身或局部的利益考虑,打着企业改革的旗号,甚至将盈利企业实施破产,公然逃废银行债务;有的公开或私下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违法操作,性质十分恶劣。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影响了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它损害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正常的信用关系,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道德风险,加大了社会经济交易成本;它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的流失,滋生腐败行为;它加剧了金融资产的运行风险,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直接威胁着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信用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在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债权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在处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时,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抵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效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机制,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要采取依法起诉、公开曝光、联合制裁等方法坚决予以抵制。
  整顿和规范社会信用,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政府、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和责任,也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我们必须共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唤起全民的信用意识,促进全社会信用观念的提高,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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