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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2001-10-31 00:00

历史性的进步——写在《著作权法》(修正案)审议通过之时

第7版(文件)
专栏:

历史性的进步
——写在《著作权法》(修正案)审议通过之时
本报评论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此次修改历时数年,经历了曲折、反复的过程,终于在本次常委会上达成了一致。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
  《著作权法》是公民知识产权方面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自从1990年颁布以来,它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作才智,促进科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毕竟制定于十多年前,当时不可能预见到后来发生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深化,原有的《著作权法》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今天新的形势。这次修改特别是在进一步具体完善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解决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所提出的新问题、解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衔接问题、以及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既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日益完善的重要体现,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具体实践。
  此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权利人、传播者和公众的关系,正确处理履行国际义务与国内著作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高新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使修正案得以进一步完善。此次修正案的通过,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从此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
  《著作权法》从九十年代初的制定到今天的修改,其间正处于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正是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中,它由一部人们陌生的法律,变成了一部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由一部曾被视为仅为作家艺术家服务的法律,变成了一部为所有公民确认和保障自身权利的法律;由一部封闭的、曾打着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的法律,变成了一部开放的、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同时又逐步与世界规范相衔接的法律。这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变化。正是通过这样的变化,我们可以深深地感受到我们社会的日新月异和对知识的日益尊重,感受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坚实有力。这就是历史的进步,这就是改革开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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